商业登记法 请问商业登记的目的

1.商业登记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店名不被占用?

2.为了让政府可再另用名目课税?

3.还是只是为了让政府方便管理?

店已经开设快一年,当初已经做了营业登记核定免课税。我是误会以为有营业登记就不用再做商业登记,当初以为是一样的。

4.请问那我现再补办有什么好处与坏处?

5.房子是租赁的,二月到期,是否要等新的租约到期再去补办商业登记

当初取得房东最新一期的房屋税缴纳证明是100年的,又要再跟房东再索取? 还是只要有房东的土地权状影本即可?


1.既然是核定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支免课营业税之商店.依商业登记法就免办商业登记.是商业登记法之规定.并非无照营业.也无违反法律.商业登记是依商业登记法而做为的法定程序.

2.当然依商业登记法办理商业登记,在法律上相关权益皆能受该法之保护.如名称专有.....等权益.

3.补办不补办是您的考虑.不违法.但相关法定权利就无法保护. 

办理商业登记(直辖市政府or县政府)、才是合法的营业人、让政府得以管理、所使用的名称别的营业人不能使用。

只办理营业登记(国税局)是尽纳税义务、不代表为合法的商号。

要办理设立的商业登记、必须先查商号名称是否不可使用、若不可使用时、必须更换商号名称。

检附负责人身分证影本、原营业登记核准文影本、房屋税单or房屋使用切结书(可用租赁契约影本代替)or建物誊本等资料办理商业登记。

商业登记核准后、检附核准文向国税局办理营业设立登记、在申请书上载明补办商业登记。

申请商业登记(所在地县政府或直辖市政府)及营业登记程序(所在地国税局):

商业登记法第二条 主管机关: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一步:申请商号名称及营业项目预查。取得预查核准表后、刻商号章。

(台北市记得先送审建筑物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商业登记规费收费准则 第三条 申请商业名称及所营业务预查者,应缴纳审查费新台币三百元。

第二步:准备资料齐全后、填写商号设立登记表格送所在地县政府或直辖市政府办理。

商业登记规费收费准则 第四条 申请商业或每一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登记,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商业登记申请办法 第五条 申请书、负责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属于合伙组织者,并应检具合伙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合伙契约书、资本额证明文件、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权状,所有权人非商业负责人或合伙人者,应附具所有权人同意书。

建物所有权状得以建物誊本、房屋税籍证明、最近一期房屋税单或其他得证明建物所有权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权人同意书得以商业与所有权人签订之租赁契约,或载明得办理商业登记或供营业使用之商业负责人与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契约代之。

(98年4月13日废证)商业登记申请办法第五条 商业之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二十五万元者,免附资本额证明文件。

第三步:取得商号设立登记核准文后、向国税局驻所在地县政府或直辖市政府申请营业登记。

申请书、商业核准公文影本、负责人身分证影本、租赁契约影本、房屋税单影本。

第四步:取得国税局核准文、向国税局说明是使请领统一发票使用。

免办商业登记,营业登记,商业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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