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登记法 开店面一定要去政府营利事业处登记吗?
商业登记法 开店面一定要去政府营利事业处登记吗?
开店面一定要去政府营利事业处登记吗?比如:开小吃店,小面店也许要登记吗?自己用流动式咖啡车,也要去营利事业处登记吗?不登记会不会怎样?
商业登记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第 1 条 商业登记,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从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 本法所称商业,谓以营利为目的,以独资或合伙方式经营之事业。
第 3 条 商业及其分支机构,除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外,非经主管机关登记,不得开业。
第 4 条 左列各款小规模商业,得免依本法申请登记︰
一 摊贩。
二 家庭农、林、渔、牧业者。
三 家庭手工业者。
四 合于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其他小规模营业标准者。
第 32 条 违反第三条规定,未经登记即行开业者,其行为人各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由主管机关命令停业。
经主管机关依前项规定处分后仍拒不停业者,得按月连续处罚。
小规模商业,商业登记法,商业登记,营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