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中小企业融资贷款实施要点

98 年2 月23 日府产业科字第09830019700 号令发布
99 年12 月2 日府产业科字第09934149100 号令修订
101 年7 月31 日府产业科字第10132288501 号令修订
101 年10 月4 日府产业科字第10133033800 号令修订
103 年 8 月 5 日府产业科字第10331976800 号令修订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 为活络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经济,协助
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信用保证,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主管机关为本府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产业局)。
本市中小企业融资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资金來源,由承贷金融机构
提供资金办理。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本贷款:
(一) 第一類:设籍本市之中华民国国民,年龄在二十岁以上六十五岁以
下、经营免办理商业登记之小规模商业,并有税籍登记。
(二) 第二類:于本市办理公司或商业登记之中小企业公司或商业。
(三)第三類:从事资通讯、生物科技、綠色能源、健康照护、文化创意、
休闲与精致农业、观光旅游或其他具有研发、设计、创意、特色等
策略性产业。
四、本贷款贷放额度第一類最高为新台币(以下同)一百万元,第二類最高
为四百万元;第三類最高为五百万元。但第三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最
高得放宽至一千万元:
(一)与国际企业进行国际分工、国际布局、技术合作、经营管理或行销。
(二)引进国外高阶技术或人才。
(三)投入品牌辅导或设计服务。
本贷款之贷放,同一申请人以一次为限。但申请人于前次贷款还清后,
经营正常且债票信良好者,得向产业局再次申请贷款。
「台北市中小企业策略性及创新升级融资贷款实施要点」废止前,已依
该要点向产业局申请并经核贷之贷款人,于贷款还清后,其经营正常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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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票信良好者,得依前点规定申请本贷款。
五、本贷款用途,以购置厂房、营业场所、机器、设备或营运周转金为限。
购置厂房、营业场所、机器、设备者,应于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已完成购
置;申请营运周转金者应于申请日前实际营业一年以上。
六、本贷款期限最长为五年,含本金宽限期限最长一年;每月缴付本息一次,
除宽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摊还。
七、本贷款利率,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年息
百分之一点四五机动计息。
八、产业局得视经济景气影响狀况酌予利息补贴;相关补贴措施,由产业局
公告之。
前项利息补贴,由承贷金融机构检附贷款人每月缴款明细、逾期催收、
强制执行等资料,按月向产业局申请。
九、贷款人经营之事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于事实发生日起三日内,以书
面通知产业局,产业局应停止利息补贴,并通知贷款人及承贷金融机构,
停止补贴后之利息,由贷款人负担:
(一)停业或歇业。
(二)登记地址迁離本市。
(三)未按月摊还贷款本金。
前项停止利息补贴之情形消灭后,产业局得依贷款人之申请继续补贴利
息。但贷款人未依规定通知产业局时,产业局得不予继续补贴。
产业局对于第一项所定应停止利息补贴之事由,应每月查核一次,必要
时得不定期办理查核。
经产业局查核发现有第一项所定应停止利息补贴之事由时,应停止利息
补贴,并通知贷款人及承贷金融机构,且日后不得继续补贴利息。
十、本贷款由本府拨付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
一亿五千万元,信保基金提供相对资金一亿五千万元,合计三亿元,办
理本贷款履行保证责任所需之支出(含摊付诉讼费用)。本贷款设定信用
保证融资总金额为三十亿元。
本府及信保基金得视业务需要增提金额办理本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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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贷款履行保证责任所需之支出,依本府与信保基金契约办理。
十二、本贷款应征提贷款企业之负责人为連带保证人,并得加征其他具资力
之保证人。
十三、贷款人依信保基金相关规定申请信用保证,其前一年度营业额达五百
万元以上者,保证成數为九成;设立未满一年或前一年度营业额未达
五百万元者,保证成數为九成五。保证手续费以固定年费率百分之零
点五计算。
十四、除信用保证费用及必要之征信查询规费外,承贷金融机构不得向申请
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十五、本贷款第一類免办理商业登记者,应由商业负责人提出申请;第二類
及第三類应以公司、商业提出申请。
十六、申请本贷款应检具下列书件向产业局提出:
(一)申请表一份。
(二)负责人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业计划书一份。
(四)切结书一份。
(五)税籍登记证明、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一份。
(六)财团法人金融聯合征信中心综合信用报告一份。
(七)其他经产业局指定之必要证明文件。
前项第六款得经申请人同意由承贷金融机构协助申请,但申请费用由
申请人自行负担。
十七、本贷款由产业局设置台北市中小企业融资贷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
查小组),就申请人之资格、财务结构、资金用途、营业情况、产业
前景、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宽限期年限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通
过者,由产业局发给核定通知书。
申请人应于核定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承贷金融机构办理
贷款,逾期未办理者,核定通知书失其效力,申请人得向产业局重新
提出申请。
十八、审查小组成员九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产业局局长兼任;余由产
业局、财政局、台北市商业处、台北市市场处、信保基金、台北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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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公会各一人与承贷金融机构二人兼任。
审查小组成员均为无给职,须亲自出席会议,不得代理。
十九、审查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但视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开,
并邀请相关单位派员列席。
二十、审查小组会议之决议,应以审查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
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二十一、审查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回避,不得參与审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担任申请人之任何职位或解任未满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与申请人之负责人、发起人、董事、监察人、经
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东,有配偶、直系亲属或三
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关系。
(三)本人或其配偶与申请人之负责人、发起人、董事、监察人、经
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东有共同经营事业或分享
利益之关系。
审查小组成员对审查过程获悉之资讯,应予保密。
二十二、 本贷款信用保证融资总金额贷放完毕,或逾期保证余额加计代偿余
额达信用保证融资总金额十分之一者,本府即停止办理本贷款。
二十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贷金融机构应停止贷放并提请审查小
组审议:
(一)经向票据交换所查询其所使用之票据受拒绝往來处分中,或知
悉其退票尚未清偿注记之张數已达应受拒绝往來处分之标准。
(二)经向财团法人金融聯合征信中心查询或征授信过程知悉其有债
务本金逾期未清偿、未依约定分期摊还已超过一个月、应缴利
息未缴付而延滞期间达三个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费款项未缴
纳,遭发卡银行强制停卡等情形之一。但申请人逾欠债务或卡
债已清偿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承贷金融机构办理本贷款,应确实依其核贷作业办法、征授信规定
及本要点之规定办理。
二十五、承贷金融机构应妥为保存本贷款相关资料,以备本府及信保基金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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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二十六、本要点所定书表格式及本贷款不予核贷之条件,由产业局定之。
二十七、本要点中华民国一零三年九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后之规定,于「台北
市中小企业策略性及创新升级融资贷款实施要点」废止前依该要点申

请贷款之审核中及已核贷之案件,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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