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登记法 关于公司强制歇业的问题

是否有有限公司多久时间未营业会被主管机关强制歇业的规定?

**商业登记法第二十九条 :

商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登记或部分登记事项:

一 登记事项有虚伪不实情事,经法院判决确定者。

二 营业行为有违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受勒令歇业处分者。

三 登记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始营业,或开始营业后自行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者。

四 迁离原址,逾六个月未申请变更登记,经主管机关通知仍不办理者。

五 登记后经有关机关实地调查,发现无营业迹象,并经房屋所有权人证明无租借房屋情事者。

前项第三款所定期限,如有正当事由,得申请准予延展。

强制歇业,勒令歇业,商业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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