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表示,随著网路、行动通讯技术及装置的成熟普及,电子商务与行动商务蓬勃发展,促使支付型态推陈出新,我国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施行后,虽然提供民众安全便利的资金移转服务,并且营造网路商家发展的有利环境,但是,若卖家选择以电子商务交易金流收取款项,应更加注意税籍的设立及发票的开立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电子支付系指使用者于电子支付机构注册及开立电子支付帐户,利用电子支付机构所提供之服务,于网路上直接进行资金移转或储值等交易行为,以取代传统实体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之模式;虽然借由电子支付机构,以第三方网路或电子支付平台为中介收取网路交易款项,具有确保交易履行及留下明确交易纪录之优点,但却常常发现有卖家漏未办理税籍登记或开立发票之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的网路卖家,每个月销售额如果未达到8万元者(销售劳务者为4万元),暂时可以免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但是一旦当月的销售额超过前述标准,就必须立即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又如平均每月销售额达20万元,则须使用统一发票并报缴税款。

该局特别呼吁,倘有短漏报税款情事,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国税局补办税籍登记及补报并加计利息补缴税款,即可适用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三科刘股长 06-229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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