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别工程建设项目中企业是否能够自行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修正,12月28日施行)第十二条中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如何认定符合「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这一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管理办法》(发展计划委第5号令-2000年7月1日发布施行)第四条规定,「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第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如何认定符合「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根据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3年3月11日颁布,5月1日施行)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至此,「专门招标机构」不再是「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条件之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年6月13日发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为实施部门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招标师,已被取消。

综上所述,现行法律法规中《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版)第四条第(四)项条件,已逐渐无法满足,判断后续将再次进行调整。而在衡量是否符合自行招标条件问题上,企业应重点衡量自身是否满足第(一)(二)(三)(五)项条件要求,如拥有对应能力,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进行自行招标的行为,合法合规,且依法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强制和干预。

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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