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犯罪,刑责,犯人,人犯,受刑人,更生,矫正机关,服劳务▲(图/周宸亘记者摄)

▲监狱既然无法供应受刑人在监生活所需,须仰赖作业来换取,因此作业收入该如何合理分配,便成为须重视的议题。(图/资料照)

 2016年4月4日在美国德州监狱内的7名受刑人发起了「罢工」,要求狱方需合理计算影响受刑人假释资格的工作时间,并且废除100美元的医疗费用。因为受刑人在监狱工作已赚不到钱。同时,他们也宣称监狱强迫囚犯劳动,并只给极低的工资是违反人权。

美国有37个州允许监狱承包企业的业务,受刑人所做的产品及提供的劳务极为广泛,甚至还有缝制知名品牌的女性内衣;但因受刑人的工作不被视为「劳动」,所以得不到任何劳动法规的保障、社会福利、保险或伤亡赔偿金。此外,受刑人的工资都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03年联邦监狱的受刑人工作时薪为12至40美分,平均日薪为0.93至4.73美元,而同年美国法定最低时薪则为5.15美元)。

我国于民国104年2月11日高雄大寮监狱爆发6名受刑人夺枪挟持人质事件,6名受刑人于死前说出:「既然要关到死,该让我们有自主自给的能力,一个月工作只有200元,买套内衣裤都不够,还要靠家人接济,我们活的尊严都没有了,那就剩『自杀』和『拚了』。」隔年5月,犯下北捷随机杀人的郑捷在被枪决前说:「监狱里,受刑人大多数所做的工作都是高劳力、低智商,像折纸袋等,这些早已由机器取代,关出来找不到工作,被矫正成人型废弃物……。做错了事必须受到惩罚,但死刑以外的那些刑度,哪个专家能提出真正具有矫正功能?」

他们死前之言皆发人深省:受刑人既是穿著囚衣的国民,《宪法》相关的人权保障,也同样得落实在其身上。监狱既然无法供应受刑人在监生活所有的必需品,那他们的生活所需就须赖「作业」来换取;因此「作业收入」该如何合理分配,便成为须重视的议题!

现行受刑人的劳作金,依《监狱行刑法》规定,是扣除作业支出后的50%,但劳作金总额尚须提部分金额为被害人补偿费用,受刑人实收的劳作金大约是作业营收的37.5%。从民国107年监所作业预算收入为新台币(下同)10亿5,148万4千元,其中编列的劳务成本为2亿7,833万5千元,如以今年9月底矫正署统计我国在监受刑人共57,618人(不含羁押被告、戒治所、少辅院等)来计算,能分配给受刑人劳作金实在很少(每人每月约仅有四百多元)。

《监狱行刑法》修正草案将监所受刑人的劳作金提升到50%(第37条),虽可望提高受刑人每人能分配的劳作金,但是否能让受刑人在监生活不再仰赖家庭支援,则有待观察。又受刑人劳作金问题的重点,除了作业性质概念外,重点还是在如何提升监狱的作业到类似社会某一层级的「工资」,这才是笔者认为未来应改进的方向。

按监所作业收入的运用,主要包含作业支出及劳作金两大项,但其中的劳作金总额又提25%为犯罪被害人补偿费用,而作业剩余要分配的是:受刑人饮食费用、受刑人奖励金、作业管理人员奖励金、改善受刑人生活设施及拨充作业基金。法务部为此除了制定《劳作金给付办法》、《奖励金发给办法》外,对整个监所作业营收,更制定一部重要的法规-《法务部矫正机关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依据该办法,监所作业营收采统收统支方式,收入包含:政府拨款、销货、劳务收入、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支出则包含:扩充及改良作业设备、销货及劳务成本、收容人作业伤病及死亡慰问、依法补助及奖励、收容人技能训练、补助收容人及其家属医疗及教育及生活照顾、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医疗及教育及生活照顾之支出、管理及总务支出、其他有关支出等总共9类14项(该办法第4条、第5条),且明文规定该管理办法是依据《预算法》第21条所制定。所以监所作业收入与支出,其实是政府的一项「预算」,而非监所收容人的「经济收入」,劳作金也只是依法的给付,而非劳务或销售的对价。因此,监所收容人作业的法律性质,是不同于社会所称的劳动或销售,自然也没有劳动或销售相关的法规适用,例如:劳工的安全及保险保障、相关税则等。而收容人的劳作金也只是作业基金中的一项支出而已,目前分配比率约是收入的37.5%,因此《监狱行刑法》修正草案准备提高到50%,司改会甚至建议提升高70%。矫正署、法务部,甚至行政院对此项问题所考量的,虽是整体预算策略,但更重要的是显示政府对矫正执行的重视。

由上面说明可知,目前劳动金的运用、监所作业的收入,至今已使矫正机关作业基金总资产累积到45亿1,114万1千元,但收容人每月的劳作金分配,依然还不够收容人在监生活的支出。笔者相信监所已尽力依法分配给收容人,但因许多原本政府应该自行编列的预算,却完全归由监所作业基金去负担。例如:收容人的生活改善、医疗补助及犯罪被害人赔偿、收容人及被害人生活及教育补助等;目前此一作法,对实际进行劳作的监所收容人显然不公平,有改革之必要。

监所收容人作业与社会劳动工资有相当的落差,收容人的作业究竟是想为政府分担预算?还是为收容人未来的更生?答案没有对错,却有可供商榷之处。笔者一直认为这个策略,是可以找到其中的平衡。而法务部与矫正署,近年来正戮力于此,其中外役科与销售收入的提高、受刑人监作业的实施等,都是实际的呈现。但受刑人劳作金,未来如能达到类似「社会工资」,除了可满足受刑人的在监生活所需,更可让受刑人未来服刑完毕回归社会后,有自信加入社会的行列。盼受刑人劳动金的分配能积极改进,加快改革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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