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制定的中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按照该规定,中国公民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国家就将注销其个人中国公民身份证和家庭户籍,并只承认其外国国籍。
「实行单一国籍更多是冷战时期的产物。」朱征夫指出 ,中国反对「双国籍」有历史背景。其实新中国成立之前及成立初期,双重和多重国籍都是合法的。但新中国成立后不久,美苏两大阵营对峙冷战,就东南亚华侨国籍与待遇问题,中国与当地国家出现了争执,当时对中国友好的国家不多,出于新生政权的外交衡量,中国答应不承认「双重国籍」。
朱征夫指出,当时取消双国籍的法律实质,就是试图将华人的国籍问题与国际法问题脱钩,变成完全的国内法问题,从而避免干涉内政的嫌疑,争取国际支持。但该做法实施之后,海外华人的地位反而更低,其社会地位与权益既得不到其国籍国的充分认可,也得不到中国的外交保护。后来的事实证明,施行单一国籍制度后,当东南亚国家发生排挤和清洗华人事件时,中国政府想施加更多的外交援助就变得困难。
「祖籍国应成为全球华人的一个庇护所,华人也应该随时可以回来,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们应该为同宗同源的同胞提供保护,展示出中国的大国形象。」朱征夫说,时代进程浩浩荡荡,冷战时代一去不返,反思历史,只有推行更合理的政策,才能为当下的国家人才战略、一带一路倡议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