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担任区议会的议员职位,即当作已辞去选举委员职位

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郭荣铿提出提问,关注区议会选举后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出现空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长聂德权书面答复时表示,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3(1B)及(1C)条,如代表港九各区议会界别分组或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由民选区议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不再担任区议会的议员职位,即当作已辞去选举委员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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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德权表示,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选举委员会的任期由其组成日期起计5年,并须于行政长官任期将告届满的年份内的2月1日组成。现届选举委员会的任期由2017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

对于若干名区议员年底任满,政府会否就空缺进行有关界别分组的补选,他回应时则指,如行政长官出现出缺,署理行政长官须作出宣布,选举登记主任须在空缺宣布作出后的14日内根据该条例附表第4(1)条,及按照《选管会规例》编制和发表选举委员会临时委员登记册,实际须填补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委员的空缺席位按选举登记主任当时根据上述第4(1)条发表的选举委员会临时委员登记册为准。否则,2022年选举第6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的1200名界别分组委员席位人选,将根据该条例订明形式于2022年2月1日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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