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学院副院长杨艾文指,毁坏公共基建设施如港铁,可能触犯《反恐条例》。

在修例风波中,不少暴力示威者堵路、纵火、破坏港铁、毁坏交通灯及一些店舖,港大法律学院副院长杨艾文接受《巴士的报》专访时清楚指出,这已触犯很严重的罪行,若纵火涉及伤害他人身体,可以被判终身监禁,而且破坏港铁的行为更有机会触犯《反恐条例》。

杨艾文指出, 破坏港铁涉违《反恐条例》。(本网记者摄)

他说,根据《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若刑事毁坏公共基建设施,如港铁,若出于法例所指的相关意图及造成的损害,便有机会被判终身监禁。按该条例所指的恐怖主义行为F项,「严重干扰或严重扰乱基要服务、设施或系统(不论是公共或私人的)」都被视为相关行为。

不过,杨艾文认为未必要引用相关法例,因为现行法例如纵火、以刀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都可以判处罪犯终身监禁。

公民抗命、违法达义, 杨艾文说, 都不能作为违法行为的辩解。(本网记者摄)

「公民抗命」、「违法达义」,无论在占中的年代,还是现时的修例风波之中,都被抗争者视为金科玉律,不过,杨艾文指出:「我们的法律、刑法清楚说明,不论你的动机多么高尚,也不可作为犯罪活动的辩解。」他说,人权自由每个人都享有,无分身分地位与群组,也无人可以民主自由为「挡箭牌」,逃避刑责。

然而,21岁以下却可以作为求情减刑的理由。杨艾文说:「当然他们触犯刑事罪行,通常也会以罪犯标签他们,但问题是他们要承担责任的程度,也要考虑他们的背景,或其他作为减刑的因素。」所以他说,在终审法院黄之锋案便有说明,年青经常是减刑的因素。

面对修例风波, 大量年青人涉参与违法行为, 杨艾文表示, 21岁以下经常是减刑的因素。(本网记者摄)

他坦言,可能有不少的年青示威者会认为自己是英雄,但当他们要负上刑责时,他们或许会感到悔悟,意识自己伤害他人的行为不正确,为此表达歉意,加上若他们是初犯、考虑到其背景及性格等因素,都应作为量刑的考虑。

为了减低社会的撕裂及不和,杨艾文表示,在处理今次风波大量被捕人士时,如理大事件,可以考虑设定时效法,过了3或者5年的时限,便不会再起诉被捕人士,他们可以放心继续其生活,不再受到随时被检控的困扰,也可以由特首酌情处理,令一些犯轻微罪行人士不留案底,或引用《罪犯自新条例》,让犯某些轻微罪行及某些刑期的人士,经过一段时间再无犯罪,定罪可被视为丧失时效。

杨艾文表示, 「起底」行为被视为严重的网络罪行。(本网记者摄)

至于记者强调新闻自由,经常位处示威者与警察中间采访,他认为,记者最重要是记录当场发生的事,而警队当然希望顺利执行职务,所以警方不应骚扰记者采访,而记者也不应该在警察采取行动时,站在示威者与警队之间,以记者的经验,应可找一个好的位置采访整个过程,但不一定是最佳的位置。

今次修例风波,也触发不少的「起底」行为,杨艾文表示,现行《私稳条例》的权力不足以处理相关问题,「起底」行为也被视为严重的网络罪行,而法律改革委员会正研究是否要就网络犯罪定立新罪行,或许会有新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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