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认为涉案水池构筑物是在被告潘乐陶知情下建筑。

潘乐陶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甫上任便爆出的僭建风波,屋宇署考虑证据及内外法律意见后决定只检控郑若骅丈夫潘乐陶在其独立屋僭建约百方呎的水池。潘乐陶否认控罪,案件今将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审。

潘乐陶海诗别墅3号屋涉僭建。资料图片

控方蔡维邦资深大律师于开案陈词中指屯门小榄乐翠街海诗别墅三号屋内,有看来是永久性的水池构筑物(尺寸为2.5米x4.65米x1.24米),水池构筑物的体积约为14.4立方米,约能盛载14000公升的水。涉案水池构筑物并未得到屋宇署认可,另可见此以混凝土制成的水池的用途属永久性,亦会有机会影响整栋楼宇的安全性。控方认为涉案水池构筑物是在被告潘乐陶知情下建筑,而潘乐陶身为香港工程师学会前会长并有多年对建筑设计的经验,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家中的涉案水池构筑物属违规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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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专家证人潘玉龙建筑师供称,如构筑物没有出现在屋宇署批准图则上,测量师会把可疑构筑物的材质及尺寸大小纪录在案。屋宇署测量师在图则上指明涉案水池构筑物属DSPA (Deep Soil Planting Area),而潘指建筑条例并没有清晰明确地表示水池是否建筑物的一种,但通常当水池的体积超过9立方米,或水深超过两米,该水池便需向屋宇署作出提交设计图纸申请,亦需获得屋宇署批准才可进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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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指涉案水池是用钢板造成,放置于花园不能随便移动,「相信(涉案水池)会存在相当长嘅时间,唔会摆一两日就拎走」,如果涉案水池亦是作为「泳池」的用途,便「好大程度系建筑条例下所指嘅建筑物或建筑工程」。潘指泳池在一般情况下有机电设备,其建造及改动有可能会改变建筑物的结构,亦需有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才能建造。潘亦补充指:「拆泳池之后有机会改地板,相信(潘乐陶)并唔会由得啲泥喺度就算」。

潘指涉案水池内有电制钢板,「相信普通市民没有能力自己安装,要熟悉水池嘅人先安装到,咁个水池就更符合『建筑物』嘅定义喇」。而水池建筑前需做好评估及计算,以知悉其屋宇建构是否能承受该水池的重量。能够装满大规模水量的水池应有排水系统,但涉案水池却没有任何排水系统,此因素亦会影响屋宇署会否批准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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