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槌,法典,正义,判决。(图/视觉中国CFP)

▲检察官教你看演艺契约,谈安排教育训练条款。(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演艺圈光鲜亮丽,吸引不少年轻人一心向往。但要上萤光幕前表演,事先一定经过大量的训练,尤其近年来韩国演艺团体在萤光幕前的表现,更是多达半年、一年以上的刻苦训练。有检察官主动出面,教你怎么看懂演艺经纪契约,这次是谈演艺经纪契约中「安排教育训练」条款的问题。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桥头地检署检察官陈志铭指出,常见的教育训练于合约中的约定态样,可能出现为「甲方(指经纪公司)保证尽力依甲乙双方共同规划之蓝图,为乙方(指艺人)营造形象、提升知名度、提供专业演艺训练课程(包括但不限於戏剧、肢体、舞蹈、歌唱、语言)、开发市场,乙方同意全力配合,其费用概由甲方负担。本合约有效期间内,乙方应接受演艺训练课程,如有正当理由缺席时,乙方应于7日前向甲方请假,如有违反,当次训练课程费用由乙方负担,但乙方有紧急事由时,不在此限。」

陈志铭表示,依照此类约定条款,经纪公司即负有在合约有效期间内提供艺人相当程度的教育训练之债务(义务),如经纪公司未履行此项债务,艺人依照民法第199条第1项「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规定,请求经纪公司提供必要之教育训练。也由于相关的教育训练可能影响艺人之后在接受经纪公司安排的演出活动适任与否之问题,因此在经纪公司未提供相关之教育训练时,艺人尚可能依据民法第264条第1项前段「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之规定,而拒绝接受经纪公司为艺人安排之演艺活动。例如,经纪公司并未提供相关之模特儿美姿美仪课程、台步训练等教育训练时,模特儿艺人可能依据民法第264条第1项前段规定而拒绝为某时装伸展台演出活动。

陈志铭进一步说,观诸此项债务的性质,虽然经纪公司必须为艺人安排教育训练,但此项债务的履行,从艺人的角度而言,艺人本身也负有协力的义务。例如经纪公司即使已经安排艺人教育训练的地点、时间及内容,艺人未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却不前往参与教育训练,将导致经纪公司无法依据经纪契约履行此项债务。如果有这种情形,即是民法上所称的「债权人受领迟延」。

陈志铭最后说,如果有上述「债权人受领迟延」的状况发生时,也将导致经纪公司的主观责任减轻(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民法第237条参照)。另外,由于此项契约内容不一,有时候也可能因为文字的约定,导致艺人有依经纪公司安排的教育受训内容参与培训的「义务」,在这种情形下,艺人参与教育训练的要求则已经成为艺人应履行之债务(义务),如果艺人不依约参加教育训练,已形成债务不履行的违约事由,亦将导致经纪公司取得解除经纪契约的权利,进而更可向艺人请求损害赔偿或是惩罚性赔偿金。因此艺人朋友就此事宜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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