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在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的情况下仍然生效

有人士在庭外举标语。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去年10月初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24名泛民立法会议员及「长毛」梁国雄申请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去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及《紧急法》违宪,《禁蒙面法》终在去年12月10日正式失效。律政司不服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庭于今午3时半颁布判词。上诉庭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取消早前裁定《紧急法》违宪的决定,而《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的情况下仍然生效。

「长毛」梁国雄。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和上诉庭法官区庆祥在判词中指出,《紧急法》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他们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此条例被上诉庭裁定为合乎宪法。上诉庭亦裁定《禁蒙面法》中,「任何人不得在身处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即属犯罪」的部分合乎宪法,但在禁止任何人在获警方批准的集结,以及在已发出不反对通知书的公众游行中使用蒙面物品的条例,则被裁定违宪。

前立法会议员「长毛」到庭。

林云浩法官及周家明法官去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及《紧急法》违宪,亦指《紧急法》令立法会的法例规管权岌岌可危,《禁‍蒙‍面法》则超越了《紧急法》所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权‍力。政府一方在上诉时则指,如《紧急法》及《禁蒙面法》的合宪性遭否决,便会鼓励示威者参与暴力示威,无视暴力示威者透过蒙面来掩饰身分作奸犯科,进而增加对民众安全的威胁,亦会剥夺政府在紧急状态下阻止暴力及破坏他人财产所作出的合法手段。

《禁蒙面法》在去年12月10日正式失效。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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