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认为,阮氏在1998年就嫁到台湾,在台湾生活已20年,且于2年前涉入刑案,曾到台中地检署开过庭,获不起诉处分,难以用自己是越南人等理由拒绝作证,维持1万元罚锾,全案确定。(资料照)

2018-08-14 16:59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嫁到台湾20年,已取得中华民国身分证的妇人阮氏,其夫涉入重利罪刑案,台中地检署传唤阮氏出庭当证人,阮氏置之不理,检察官向法院声请处罚阮氏,阮氏虽辩称她是越南人,不识中文,又罹患癌症治疗中,法院却认为,她已在台生活已20年,也曾因涉入刑案到台中地检署出庭,虽有癌症治疗记录,却没有住院等不能出庭的合理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法裁罚1万元确定。

裁定书指出,阮氏的丈夫涉入重利罪,台中地检署检察官于今年5月7日寄发通知书,传唤阮氏于同月21日出庭当证人,但阮氏没有收传唤书,邮差把传唤文书寄存于中市警局清水警分局大秀派出所,并于阮氏住处大门张贴送达通知书,阮氏都置之不理,没有去领传唤书,也没有出庭作证,阮氏的丈夫并于今年7月出国,至今仍未返台。

台中地检署向台中地院声请裁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可科以3万元以下罚锾,台中地院裁罚1万元,阮氏不服而向台中高分院抗告。

阮氏宣称,她是越南人,看不懂中文,且老公出国,收到传唤文书也看不懂,另外,她提出医院的诊断书,指称自己罹患癌症第三期,正在治疗而无法出庭。

台中高分院却认为,阮氏在1998年就嫁到台湾,在台湾生活已20年,且于2年前涉入刑案,曾到台中地检署开过庭,获不起诉处分,难以用自己是越南人等理由拒绝作证,至于罹患癌症之说,阮氏虽于今年5月15日求诊,但开庭当天并未求诊,也没有住院等无法出庭的合理理由,据此维持1万元罚锾,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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