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 kitty,商标权,智慧财产权。(图/pixabay)

▲真品平行输入必须是真品及原装销售,不能因为觉得凯蒂猫很可爱,买了真品回来后随意加工再贩售,是违反《商标法》。(图/pixabay)

过年有计划要出国玩吗?这里跟你们说个出国玩要小心的故事:

某甲于2009年3月间前往日本,像很多爱去日本玩的人一样,他在当地购买了印有「HELLO KITTY」图案的布匹,这些布料确实都是来自三丽鸥公司的真品。他回到台湾后认为这个图案很可爱,就自行将印有「HELLO KITTY」图案的布匹裁剪、缝制成卫生口罩,并以每件新台币20元、3件50元之价格,在传统菜市场的摊位上公开贩售,不料却被警方查获,并遭检察官起诉侵害三丽鸥公司的商标权!

故事里的某甲听起来是不是很衰,为什么明明买的是真品布料,做出来的口罩却还是侵害了商标权?这其实涉及到《商标法》上的一个概念:真品平行输入(也就是俗称的水货)。

买了真品还必须原装销售才行

根据《商标法》第36条规定,只要是由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之人让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流通,商标权人就不得主张商标权,明文承认了真品平行输入的正当性(注1)。因此从国外代买水货进来的人,是不会受到《商标法》处罚的。

至于为什么真品平行输入,反而会让商标权人不能主张商标权呢?这就牵涉到了《商标法》上的「权利耗尽原则」(注2)。

商标权人(或被授权人)在市场上第一次将商品销售或流通时,已取得报酬,因此附有商标的商品由制造商、零售商再到消费者间的转售,我们会认为这等同于权利人已经默示授权使用商标,而商标权已在商品第一次贩卖时耗尽。当商品后续于市场继续流通时,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再主张其商标权,商品购买人得自由使用或处分商品。虽然买了真品,但该商品必须被「原装销售」。

这边稍微解释一下,「商标」的主要功能通常是用来指示消费者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能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基本的认识—比如来自哪家厂商、产地在何处、商品品质如何等,也可透过该商标去搜寻、了解产品资讯。

附有商标的商品,若由商标权人或被授权人于国内外市场交易流通,原则上并未破坏或妨害商标表示出的商品来源及品质的功能,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为该商品确实是来自于原厂商的真品。但光是真品还不够,法官在判决时还会考量该商品有没有被「原装销售」。

若水货的进口商,对真品未做任何加工、改造或变更,直接以原装销售时,因此不会伤害到相关权利人的信誉,还可防止市场被独占、垄断,简直可说是自由市场的大胜利。所以在不违背《商标法》立法目的前提之上,水货进口商也算是得到了商标权人的同意。

反之,若商品输入后没有原装销售,被擅自加工或改造,但仍使用同一商标(或在商品的广告文宣上使用该商标),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进口商是商标权人或经授权的使用者、代理商、经销商时,这时就会被认定为是恶意使用他人商标之行为,有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之故意,而适用《商标法》的刑罚规定论处(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5380号判决)。

不能说可爱就可以随意加工贩售

总结一下前面说的真品平行输入的免死金牌条件:真品+原装销售,必须符合以上两大要件才能在诉讼中抗辩商标权人应该要惦惦,不能主张商标权。那么法院在实务上是怎么判断有没有符合条件的呢?让我们回到「HELLO KITTY」口罩事件来看看。

首先,三丽鸥公司在台湾有没有注册商标「HELLO KITTY」指定用于卫生口罩等商品?有!若三丽鸥在台湾没注册商标,就代表该商标在台湾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再来,甲在日本买的布料是来自三丽鸥公司的真品。最后,就是有没有原装销售了,法官认为没有。让我们来看判决怎么说,「甲用的布匹,虽为三丽鸥公司授权制造并贩售的真品,但也只能证明口罩上之商标文字及图样并非甲仿作,之后甲又将该布匹剪裁、缝制成口罩,已经过加工,而与原料布匹已非同一种东西,这就不算『原装』了;再来甲特别选用该等布匹设计制作口罩贩售,就是因为觉得商标图样外型可爱,明显是想利用该商标来达到行销目的。」

甲的使用行为并未获得三丽鸥公司同意或授权,口罩也经三丽鸥公司认定为侵权仿冒品,所以甲既然是故意去使用商标又没有得到三丽鸥公司的同意或授权,再加上并未符合真品平行输入的「原装销售」条件,所以认为甲已侵害三丽鸥公司商标权。

买家纯购买不违法,转卖一样侵权

「HELLO KITTY」口罩事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会违反一般人的直觉,想说材料都买真品了,怎么还会被认为是侵权呢?这边就简单提出一个大原则来判断商标侵权—「商标的目的」其实就是让大家知道这个商品是谁做的!

这次事件中的某甲被认定为侵权,法官考虑到他用的是真布,加上恶性不重、获利不高,犯后三丽鸥公司也不提告诉等原因,轻判他两个月,但认为某甲的行为「间接影响了我国保护智慧财产权之国际声誉」。

最后一个小提醒,卖家有问题,那买家呢?买家的单纯购买行为并不违反《商标法》,但之后若是打算将侵害商标权的物品转卖,那可就同样有侵权的危险啰!

从本案来看,民众对智财侵权行为的敏感度还不够高,法官便以此判决传达保护智财权的决心。最后提醒大家,不要一时不察,误触法网,千万母汤喔!

注:
1. 《商标法》第36条第2项:「附有注册商标之商品,由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之人于国内外市场上交易流通,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标权。但为防止商品流通于市场后,发生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事由者,不在此限。」
2.《商标法》上的权利耗尽原则分为国内耗尽、国际耗尽。国内耗尽是指真品只会因投入国内市场而权利耗尽,若自国外输入真品仍为侵权;国际耗尽是指将真品投入国外市场,亦造成权利耗尽,他人仍可输入真品进入国内。我国《商标法》是采国际耗尽原则。

●范其瑄,执业律师,成功大学法律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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