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软体,脸书,手机。(图/pixabay)

▲社群软体愈来愈普及,分享资讯变得更方便,一个简单「转传」、「分享」的行为,可能已经侵害著作权人的「重制权」与「公开传输权」。(图/pixabay)

一早起床,发现LINE有将近十则未读讯息。起初看到时紧张得不得了,以为都是工作上与当事人案件有关的联系讯息,点进去后才发现,大约有七、八成是以下的讯息内容:「早安!您好!祝您身心愉快,好运连连!」「平安,是最大的福报。」「金山、银山,健康才是您的靠山。」

一张张搭配盛开莲花的长辈图,上面写著祝福与励志文字,正能量太满点,在一早起床厌世值偏高的时候看到,令我哭笑不得。但是无论如何,这些都是长辈们真诚分享的祝福及喜悦,我只好出动可爱娃娃竖超大拇指,上面还搭配个超大「赞」字的贴图回复,表示收到。

除了长辈图,还有数不清的文章转贴及影片连结,例如:「不用进电影院,点进连结,电影高清版免费线上看!」「再忙,您都一定要看看这篇文章!写得太好了!」我还听说过许多人利用社群软体创社团,在社团中分享各式影片,从一般电影到成人影片似乎都有。

随著智慧型手机和社群软体愈来愈普及,分享资讯也变得更方便了。这种转贴资讯的行为会违法吗?是有可能的,而且还不少,我就处理过几个这样的案件。一个简单按下「转传」、「分享」的行为,可能已经侵害了著作权人的「重制权」与「公开传输权」。

重制,简单来说,就是让著作重新再现一次。例如在电脑里复制、贴上的操作,就是最好的例子;而公开传输就是透过网路或其他方式,把著作传达给公众。例如当你在脸书发布一个公开的动态时,你就已经行使了贴文著作的「公开传输权」。

「著作权」基本上是专属于著作权人所有的。想用人家的东西,总得经过主人同意,所以当你没有经过创作者的同意,就利用网路分享了他的文章、图片或影片,形同是偷偷行使专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已经侵害了著作权人的「重制权」与「公开传输权」。

依照《著作权法》第84条、第88条,著作权人可以向你主张民事责任;你更要依第91条、第92条负起刑事责任,可能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5万元以下的罚金。为了一个简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很不值得。

不过,法律也不是那么不近人情,并非所有分享出去的行为都是侵害创作人的著作权,因为法律为了调和大众的公共利益、促进文化发展,给了我们「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空间: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即使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就行使他的著作权,是不会被法律追究侵权责任的。

如果你没有营利目的,转传的对象也只限于家人或正常社交范围的群组,可能都算是合理使用,不会被追究侵权责任。但如果是转传给路人甲、乙、丙、丁等不特定多数公众都能随时加入的群组里,可能就无法构成合理使用。
至于转贴的是影片网址连结,会构成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吗?关于这一点,有很多细节要讨论。

1.只有转传网站连结时:收到讯息者还需要额外点进网页连结才能看到影片,像是转传YouTube连结和别人分享好听的新歌、电影预告、搞笑影片等行为,就和一般转传图片、文字的状况不同,因为对方要点进网址才能看到影片内容,这样的转传行为并不会让著作直接重现,也没有直接透过网路传达著作内容本身给公众,不会侵害到著作权人的「重制权」与「公开传输权」。

2.只有转传网站连结,但明知来源不合法时:明知网站里的影片是盗版或未经合法授权的(影剧线上看的网路平台),而且上传该盗版影片的行为人是台湾人,会受到《刑法》规范。在网路上转传盗版影片网址连结的行为,虽然因为只有转贴网址而没有违反著作权,但是,「转贴」却可能会让你变成「上传盗版影片而侵害公开传输权者」的共犯或帮助犯,一样需要负共同侵权责任。

我处理过一个案件,被告将中国某影音平台的影片连结转贴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因而被影片的著作权人告。不过,因为上传影片者十分有可能为中国人,并不受台湾的《刑法》约束,因此,那位上传影片者「侵害公开传输权」的罪行在台湾无法成立。既然正犯不成立,要告这件案子的被告是共犯或帮助犯,当然也不会成立。不过,转贴网址前,还是要注意影片是不是合法的,才不会让自己陷入麻烦。

那么,看的人会不会有事?关于这点,你可以放一百个心,单纯地接收、观赏别人转传的文章、图片或影片内容,不会行使到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就不会有事。不过,当你觉得别人转传的内容实在是太棒了,想要储存起来或再转传给别人,这样的行为可能会侵害著作权人的「重制权」与「公开传输权」。

《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心血,同时也以「合理使用」的制度平衡大众利益。当你按下分享或转传的按钮前,如果能先想想自己的行为是否会侵害到创作人的权益,就能让自己远离民事、刑事责任,也能帮助创作者有更健康的创作环境。(本文转载自《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话的生活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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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师●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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