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不能单凭特首个人想法决定特赦谁。

有报道指,政府内部曾经思考过引用《基本法》48条12款,特赦反修例活动中被捕人士的可行性,但必须要先完成整个司法程序,亦不能事前作表态,以免影响法治精神。报道又引消息指,如果行使特赦权亦不能「一刀切」,要逐一审视每个已判决的个案,亦不能单凭特首个人想法决定特赦谁,而是要有划一和客观的执行标准,例如基于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或宗教领袖等人士提出的呼吁。

律政司指《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行使的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刑罚的职权。资料图片

报道访问港大法律学院教授、名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他认为,法律有赋予特首、律政司及警务处处长,用不同方法,达致广义特赦的效果,包括停止起诉和调查的权力。陈文敏举例,在处理胡仙案时,律政司司长曾以公众利益为由停止起诉,广义上亦可达致特赦的效果,过往亦曾试过不起诉污点证人。在回归前,包括1977年的警廉冲突、1980年取消抵叠政策等,都是透过设定一个时间,警方不执行拘捕权。

反修例事件中多人被捕。 资料图片

行政会议成员兼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接受同一访问时亦强调,不检控违法者,违反法治精神,重申律政司有检控权,任何人包括特首都不能干涉。汤家骅又认为,需要在尊重法治的原则下行使特赦权,如果要抚平社会伤痕,可以透过和解委员会的方式处理。

陈文敏认为,法律有赋予特首、律政司及警务处处长,用不同方法达致广义特赦的效果。资料图片

就有关特赦报道,特首办回复传媒查询表示,《基本法》有赋予行政长官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刑罚的职权,同时特首亦清楚表示,不希望发放违法人士会获赦免的错误信息。

汤家骅认为,需要在尊重法治的原则下行使特赦权。资料图片

律政司亦回复指,一直就现时的情况,针对不同的政策和措施进行法律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行使的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刑罚的职权,只可在定罪后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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