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商敘做保理業務,都會到人民徵信徵信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很多地方頒布的商業保理規定也都這樣規定,而應收賬款轉讓登記並非法定要求,因此未辦理轉讓登記不影響應收賬款轉讓效力,那麼保理業務在央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有什麼意義呢?

首先是防止賣方應收賬款重複融資。賣方為了滿足自己不斷擴張的慾望,需要不斷的從各類機構融資,經常會拿一個資產給多個機構來融資。為了防止重複融資,保理商在敘做保理業務前先到應收賬款登記系統里進行查詢,是否已經被轉讓或質押,如果已經被轉讓或者質押,就會拒絕承做。如果沒有被轉讓或者質押,保理商已經同意敘做本筆應收賬款,也會到應收賬款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公示,警示其他機構。

其次對抗第三人。保理商在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辦理轉讓登記後,其權利經過公示,可起到加強權利保障的作用。在登記後,賣方如果再將同一賬款轉讓或質押並因此產生糾紛的,保理商的轉讓登記可證明其權利受讓在先,有助於其權益保障。

所以雖然登記並不是應收賬款轉讓的法定要求和生效要件,但是保理商還是要每筆保理業務去登記,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作者:魯順 五道口保理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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