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篇文章中我們給大家介紹了反向保理的定義和結構特點,今天我們將就供應鏈反向保理ABS操作關注要點及供應鏈金融ABS未來的方向兩方面做一個簡單的科普。

01 供應鏈反向保理ABS操作關注要點

普通保理模式和代理模式的選擇

根據應收賬款是否轉讓以及保理公司是否已經實際支付保理款項,供應鏈反向保理ABS可以分為普通保理模式代理模式兩類。代理模式即保理商與供應商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對供應商享有的應收賬款債權提供代理轉讓服務。兩種模式的不同之處在於:一方面,保理商角色不同,在保理模式下保理商因受讓而享有應收賬款債權,即為原始權益人,而在代理模式下原始權益人仍為供應商,保理商只是充當代理人的角色。另一方面,向供應商支付價款時間不同,保理模式下保理商受讓應收賬款債權時應向供應商支付價款,而代理模式下需在ABS發行之後將募集資金轉付給供應商,供應商或因ABS發行時間不確定且折價率波動存在一定的風險。

兩次通知程序的合法性問題

保理ABS業務中,涉及兩次通知程序。第一次通知程序為賣方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機構,此時賣方應當通知買方債權轉讓事宜以使轉讓行為對買方發生效力。第二次通知程序為保理機構將保理債權轉讓給專項計劃,此時保理機構應當通知買方債權轉讓事宜以使轉讓行為對買方發生效力。

此類資產證券化項目中,通常存在第一次通知程序有瑕疵,導致基礎資產的合法性受到影響的情況。這種瑕疵通常是由於賣方(債權人)過分依賴於保理機構,在操作應收賬款轉讓時忽略了以其自身名義向買方(債務人)做出債權轉讓的通知程序。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在債權轉讓過程中,通知程序的主體應當是債權人而不是受讓人,因此如果由保理機構主動通知債務人,將導致債務人以未經通知為由拒絕向受讓人履行義務。在反向保理業務中,這種行為因為買方的主動履行而使風險降低,但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律師需要對保理機構取得保理債權的合法性發表法律意見,而此種程序性的瑕疵將影響律師的法律意見。

因此,在保理機構參與的第一次通知程序中,無論是通過應收賬款轉讓協議還是通過單獨的授權文件,交易雙方應當設置賣方委託保理機構通知債務人的條款,使保理機構通知債務人的行為合法化,以確保保理債權通知程序的合法性。

基礎資產和底層資產的穿透核查

在保理債權作為基礎資產時,無法迴避對底層資產採取何種核查力度的問題。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披露指引」),律師需要對基礎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權利歸屬及其負擔情況發表法律意見。

保理債權是通過債權轉讓獲得的債權,保理債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受到底層資產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影響,故而,在對基礎資產進行核查時需要對底層資產進行穿透核查,即律師既要審核保理債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還要審核作為底層資產的貿易/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底層合同」)的真實性。

審核底層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要點如下:

  • 買方和賣方是否具備簽訂底層合同的主體資格和程序要求;
  • 賣方是否具備履行底層合同的特殊資質;
  • 證明交易真實性的過程文件;
  • 賣方是否已經履行底層合同的義務;
  • 如果賣方和買方是關聯方的情況下,需要重點關注交易是否符合商業習慣,是否具備合理的交易價格。

對重要債務人的全面調查

重要債務人是指入池應收款的本金餘額占資產池比例超過15%的,或者債務人及其關聯人上述比例達到20%的債務人。對於重要債務人需要全面調查其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目的是為了反映其償付能力和資信水平。反向保理ABS一定會存在「重要債務人」,這一點和常規保理ABS存在明顯差異。

常規保理ABS業務會圍繞保理機構持有的保理債權展開,通常債務人比較分散,因此不存在需要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指引》(以下簡稱「盡調指引」)的要求需要進行全面盡職調查的重要債務人。而反向保理ABS項目是在圍繞核心買方開展的保理業務之上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該類資產支持證券的入池資產通常是以該核心買方為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因此需要對重要債務人進行全面盡調。

「黑紅池」機制設計及基礎資產同質性考察

目前市場上已發行的供應鏈金融保理ABS多為儲架發行,並且採用「黑紅池」機制。「黑紅池」機制系指在項目前期審批報備採用模擬資產池(「紅池」),而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階段時重新篩選資產池(「黑池」)。由於入池應收賬款賬期較短且證券發行時間不確定,若按照常規的一次封包操作方式,會產生一定的資金沉澱,且已封包資產無法再進行融資,降低了資產使用效率,「黑紅池」機制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運用「黑紅池」模式的前提是基礎資產同質性強,即在滿足入池資產標準的前提下,在應收賬款平均餘額、平均期限、債務人行業及地區分布、對應業務類型等統計要素上具有極高的相似性。

02 供應鏈金融ABS未來的方向

互聯網電商的供應鏈反向保理

供應鏈金融能有效彌補互聯網渠道的扁平化。互聯網供應鏈ABS基礎資產通常為小貸,不僅拓寬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還降低了融資成本。保理ABS產品可充分利用互聯網金融成本低、效率高、發展快的優勢,並結合供應鏈金融貿易自償性和大數據風控模式,減少管理弱、風險大的劣勢,提高資產池質量。

京東金融-華泰資管保理合同債權ABS是國內資本市場首單互聯網保理業務ABS,基礎資產是京東金融供應鏈金融業務「京保貝」的債權,「京保貝」是互聯網模式下的供應鏈保理融資業務,服務於京東商城供應商及其他電商平台客戶。未來互聯網電商作為核心企業的供應鏈反向保理保理ABS將出現。

區塊鏈技術引入

供應鏈金融ABS基礎資產多為債券類,而區塊鏈技術無需藉助第三方呈現交易對手信用歷史,一系列技術特點與ABS行業相結合,解決了各方對底層資產質量真實性的信任問題。針對應收類ABS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等信用問題,保理債權就是其中之一。區塊鏈的引入使得供應鏈上每筆交易都得以錄入並開放給所有參與者,加強底層資產質量透明度和可追責性。隨著區塊鏈和科技金融技術的快速發展,未來的供應鏈金融將不斷創新,有望成為資產證券化領域未來的藍海。

2017年5月,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成立了「德邦證券浙商銀行池融2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是首單區塊鏈供應鏈金融ABS產品。該系列產品由浙商銀行與德邦證券聯手打造,涵蓋了國內信用證類資產、銀行付款保函類資產、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類資產、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類資產四種不同貿易融資應收賬款的儲架式資產證券化項目。項目運用區塊鏈技術,可以為應收賬款、票據、倉單等資產確權(不可篡改、透明化數據),從而進行保理、貼現、質押等資產交易(減少中間環節、幫助企業融資),並且留下數據存證(電子合同、關鍵數據、身份信息),防止票據作假、重複質押等風險發生(永久審計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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