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理商協會的統計調查發現,出風險的保理業務中90%以上源自欺詐。作為對應收賬款提供的金融服務,保理業務的主要單據通常是賣方提供的合同、發票、貨運單據以及其他需要的相關文件,難以從根本上完全杜絕欺詐的產生,但是大多數欺詐可以從正式開展業務前發現徵兆並避免。

保理欺詐監測與防範通常包括欺詐監測、欺詐調查、採取措施和欺詐防範四個部分,組成一個相互關聯、緊密銜接的過程,任何一個部分出現疏忽都可能為欺詐提供可乘之機。

欺詐監測

一、考察客戶階段,要全面考察賣方和貿易背景

切實了解賣方以下情況並與賣方提供的信息比對:

1、賣方資產無瑕疵(避免對已經捲入法律糾紛的客戶開展業務)

2、賣方是否有過經營企業破產的歷史以及破產原因(避免通過惡意破產躲避歸還融資)

3、賣方是否經營關聯企業(防止利益輸送和抽調資金)

4、 賣方是否收到過法院的破產令或扣押令

5、賣方與買方是否有特殊的約定或安排

6、賣方居住/辦公所在地的房屋貸款情況評估抵押物

7、實地調查賣方的存貨,確保貨物價格和數量與客戶賬務記載的一致

8、對房屋作為抵押品,需要調查房屋所有權並獲得專業機構的估價

9、從相關管理人處獲得書面確認

二、審核賣方在銀行的授信額度和賬戶資金情況

1、賣方銀行授信額度使用情況

2、是否面臨銀行降低額度的壓力

3、賣方銀行賬戶是否有異常提款

4、買方付款是否直接付到賣方銀行賬戶

三、考察買方及應收賬款情況

(一)與買方口頭溝通

1、如有多個買方,隨機選擇買方

2、評估發票開立的時間並考慮如何驗證發票是否開立

3、訂單是否書面確認

4、 買方是否書面確認收貨單/工時表

(二)實地考察買方

1、 買方的辦公地點位於居住區還是商務辦公區

2、辦公地點是否和賣方告知的一致

3、通過電話黃頁核對買方聯繫電話

4、 企業是否正式登記註冊

(三)核實應收賬款情況

1、核查進出口雙方是否有明顯的關聯關係

2、明確發票開具的時間 發票上買方名稱

3、明確由誰支付貨款

四、業務敘作階段

正式與賣方開展保理業務後,保理商應加強過程管理,特別加強對異常變化的監控。下面介紹幾種最常見的欺詐手段。

1、賣方對尚未出運的貨物開具發票騙取融資

2、 賣方對真實買方開具假髮票(真買方假髮票)

3、賣方利用虛設買方並開立虛假髮票(假買方假髮票)

4、 對與賣方有關聯關係的買方開具假髮票(關聯企業 假髮票)

5、發票重複轉讓給不同保理商

6、賣方繞過保理商直接收款

7、買賣雙方勾結騙取融資

8、 賣方與保理商員工勾結騙取融資

9、賣方提供虛假財報

10、貨運公司提前簽署提單,便於賣方在貨物出運前獲得融資

賣方可能利用上述一種或多種手段從保理商處騙取融資,欺詐開始階段通常應收賬款規模較小,保理商難以察覺異常;隨後應收賬款規模和融資規模逐漸增大,直至保理商發現欺詐。通常欺詐會包含開具虛假髮票或賣方直接從買方獲得貨款,保理商認為的買方付款實際是賣方利用保理商的融資以新還舊。

正因為欺詐手段隱蔽多樣,保理商發覺欺詐時融資金額已比較大,所以在日常業務中,保理商要特別注意過程管理,尤其對交易中的異常情況提高警惕。可能的異常情況包括:

1、 賣方提供的發票複本上信息與買方提供的不一致,尤其檢查開票日期

2、保理商對貨物是否真正交付給買方存疑

3、保理商對回款是否真正由買方支付存疑

4、是否有間接付款發生

5、出現與賣方轉讓記錄不符的回款

6、賣方出於阻止保理商進一步核查的目的開具的貸項清單或反轉讓授權

7、與行業慣例有明顯不同的交易賬期/收款方式變更

下面介紹兩種欺詐最常用的方式:開立虛假髮票和挪用補空。

(一)開立虛假髮票,賣方開立虛假髮票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1、真實的買方和合同,但由於現金流緊張,賣方對未出運的貨物提前開具發票並要求融資(防範措施:賣方要求融資時保理商可向買方核實應收賬款,買方會反饋尚未收到發票)

2、賣方開立虛假髮票,並用發票相同金額的貸項清單衝掉原發票(防範措施:貸項清單金額與發票金額完全相同)

3、與以往貿易情況相比,開立的應收賬款金額出現大幅提高(防範措施:與以往的統計數據比較會發現應收賬款金額異常波動)

(二)挪用補空

1、賣方開具虛假髮票騙取融資後,通過開立貸項清單或通過賣方設立的第三方公司付款。

2、虛假髮票中買方通常為信譽卓著的大型企業,鑒於企業資質,保理商通常不會催討賬款。

初識暗保理業務及其風險

所謂暗保理是指保理商在向受讓賣家的應收賬款之後,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宜不通知買家。保理商在接受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之後,以書面形式通知買家的則為明保理。實際操作中暗保理可以轉化為明保理。保理商為了規避應收賬款到期買方拒不付款的情形發生,一般都會事先讓賣方製作好《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並加蓋賣方公章,一旦發現買方回款異常或者逾期支付等情形,可將通知書寄送給買方。原則上通知方應該為賣方。

暗保理這麼麻煩,為什麼不採用明保理呢?

在實際的企業正常貿易中,由於買方處於核心地位,一方面出於買方的信用背書及還款能力,賣方沒有話語權或者不敢把應收款融資告訴賣方,怕影響後續合作;另一方面,保理商為了防止將關係複雜化,而選擇只有在風險預警下或者債務到期下才選擇通知買方,提示付款。

因此,暗保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有一定的存活空間。但是,暗保理也會面臨這很大的風險問題。

1、不管是明保理還是暗保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都要核實貿易的真實性,但是暗保理的核實要比明保理的操作「簡化」很多。這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在調查中保理公司只能針對賣方展開調查,而且更多的是從發票、往來、合同中獲得有用信息,因此貿易真實性核實比較困難。對於虛假交易甚至是騙貸的風險防範要求就比較高。

2、暗保理的應收賬款回款,最終不是直接回到保理商的賬戶上,因為買方的「不知情」,最後在正常回款下還是會直接打給賣方,因此對於賣方的資金安全監管沒辦法保障,對於回款後的還款情況更是沒辦法保障。因此面臨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還是比較大的。

3、對於到期不能償還以及糾紛後的法律風險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一是因為我國對於保理的專門法律法規不健全,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可以借鑒,二是暗保理的應收賬款這以債權轉讓與一般意義的債權轉讓還是存在不同。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不發生效力。」同時規定「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權人與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從中不難看出,暗保理中,不通知賣方情況下,保理公司與賣方的債權關係存在,但是保理公司與買方之間不存在債務效力關係。第三,債權時關於,債權的從權利,如抗辯權等一同轉讓,而在暗保理中沒有轉讓所謂的從權利,這裡的從權利主要有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等。

因此,針對暗保理實際操作中出現的風險問題,我們在操作中應該提前布局,做好預防。防止在風險發生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跟長時間的糾紛。

銀行保理與商業保理有什麼區別

什麼叫保理?很多人都還不知道怎麼回答這個問題,而一些人在知道保理不是保險代理而是應收賬款的保付代理後,又覺得應收賬款管理的風控是否足夠嚴格,究竟如何盈利?

整體而言,大家對這個行業感到很陌生,小編在此為大家對商業保理和銀行保理的盈利模式異同點做以下詳解。

1、利差:

保理公司的盈利主要來自利差。保理的利差大致在3%-4%。保理公司如果背景與競爭力比較好,獲得利差更高。對於應收賬款融資,應該按人民銀行規定收取融資利息,利率按照同檔期貸款利率(含浮動利率)計算。

具體的保理融資利率根據保理業務實際預支金額的大小,參照當時市場利率水平而定,並在雙方的《保理服務合同》中進行明確規定。保理融資年化利率一般為10%-15%,較高的有達到17%-18%,較低的可能做到8%-9%。

2、保理服務傭金:

包括了買方信用評估、回收和管理應收賬款等服務。費率取決於交易的性質、金額、融資風險控制和提供服務的具體內容等,一般為應收賬款凈額的0.1%--3%。具體費率以雙方簽訂的《保理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準。

3、銀行保理業務盈利模式:

與商業保理類似,銀行保理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貿易中以賒銷的方式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的貿易行為設計的一項綜合性金融服務。賣方將其與買方訂立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銀行為其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等綜合性金融服務。

作為一項新型金融服務產品,銀行保理業務改變了銀行傳統的信貸投放方式,增加了資金投放渠道,對銀行拓展企業客戶、增加利潤來源、改善信貸資產結構都具有重要意義。

在這個模式下,與商業保理有所不同的是商業銀行作為業務開展的主體。 應收賬款質押是指企業將其具有真實交易背景且無爭議的、銀行認可的應收賬款作質押擔保的應收帳款收款權向銀行申請授信,但銀行不承繼企業在該應收賬款項下的任何債務的短期融資。

應收賬款質押授信額度期限最長一年,單筆業務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融資從屬的擔保方式,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基礎上可以開展貸款、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多種銀行融資業務。

4、保理業務與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區別

雖然兩者都將應收賬款作為還款來源,但兩者的性質區別甚大。保理與應收賬款質押的基本區別在於保理業務可由商業保理公司和銀行開展,而應收賬款質押則只由銀行開展。

從服務上看,保理指的是供應商向保理商(包括銀行)轉讓應收賬款,不論其目的是否為了獲得融資,至少需要滿足以下職能之一:賬款分戶賬管理、賬款催收、壞賬擔保。也就是說提供融資並不是保理業務的必要構成條件,如果某銷售商只是向保理商申請銷售分戶賬管理或賬款催收,那也構成保理業務。而應收賬款質押是指銀行以企業的應收賬款作為質押,向企業提供融資貸款的金融服務。

5、銀行保理與商業保理共贏

目前銀行保理更側重於融資,銀行在辦理業務時仍然要嚴格考察賣家的資信情況,並需要有足夠的抵押支持,還要佔用其在銀行的授信額度,所以銀行保理更適用於有足夠抵押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大型企業,中小商貿企業通常達不到銀行的標準。

商業保理機構則更注重提供調查、催收、管理、結算、融資、擔保等一系列綜合服務,更專註於某個行業或領域,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更看重應收賬款質量、買家信譽、貨物質量等,而非賣家資質。

因此,如果企業通過商業保理的形式把債權轉嫁給保理公司,就可以實現對賬款的盤活,提高其現金流的使用效率。 銀行與商業保理公司有著不同的客戶群:銀行保理業務服務的對象通常是大中型客戶,而商業保理公司服務的對象往往是真正的中小微企業。

因此,商業保理公司與銀行之間看似競爭關係,但其實更多為互補,兩者甚至可以過多領域的合作來獲得雙贏。

作為處於新興行業的新設企業,商業保理公司的優勢及劣勢都十分明顯:一方面,保理公司利用自身小而專的特點,可充分聚焦較熟悉的行業,風險評判準則、業務操作手段更為靈活;但另一方面,保理公司在業務渠道、資金來源、業務經驗、風險管理等方面的不足,也制約了其後續的發展空間。

銀行可以作為「中介」將一些保理業務轉介給商業保理公司,在資金、渠道、產品、信息技術、客戶資源等方面與商業保理公司開展全方位業務合作,從而解決保理公司業務營銷渠道不足等問題。

通過與商業保理公司合作,銀行一方面可以將對中小及小微企業的授信風險轉化為對商業保理公司的授信風險,借力商業保理公司對行業及客戶的熟悉和准入等,銀行可以發現、篩選、積累優質中小微客戶資源,改善客戶結構;另一方面,商業保理公司的註冊資本金及再保理業務中的回款等還可為銀行帶來可觀的存款沉澱。

總的來說,銀行與商業保理公司可以共同發展,充分發揮各自所長,促進市場主體多元化。銀行可以充分利用融資便利的優勢,對實體經濟發展提供融資支持。商業保理公司可以深入服務中小企業,使保理業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更好地滲透到貿易經濟發展中。

據統計目前,中小企業佔中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對GDP的貢獻超過60%,對稅收的貢獻超過50%,提供了近70%的進出口貿易額,創造了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商業保理業務可觸及的客戶群廣度不言而喻。隨著商業保理的認可程度提高、業務模式的成熟、信用評估流程的完善,業務規模有望在近年爆發。

文章來源:天下商貿通、保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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