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拍屋公告-地方法院公告刊报彰化法拍屋公告-地方法院公告刊报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法拍屋,云林地方法院拍卖公告,台湾司法院法拍屋公告,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动产,台中法拍屋公告,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台南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等法院公告刊登每字不到一元。
地方法院拍卖公告办法、流程及注意事项!
1、拍卖公告内容如有错误请通知法院更正。
2、债权人在拍卖日期前如未按时刊登即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驳回强制执行声请。
3、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规定:「拍卖  不动产,应由执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于执行法院及不动产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
C、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债权人先垫费并刊登于公开发行之县、市版新闻纸)。
D、法院法拍屋网站(法院自行拍卖之案件),或台湾金融资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法院委托该公司拍卖案件)。
4、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A、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并应确实校对。
B、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C、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于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5、拍卖流程: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记→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1次拍卖→第2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公告承买3个月→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拍定或承受→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上内容为本社整理,实际仍须依各地方法院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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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专线:02-22608602分机16甄小姐
传真专线:02-22633538
帐务专线:02-22608916分机11或12
E-MAIL  :
[email protected]

(请将公文传真或e-mail并注明联络方式,本社会有专人与您联系;或拨询问专线洽询)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彰院*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清偿债务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金额:如附表所示。
三、投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下午2时30分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标室标柜内。
四、开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下午3时整进行第二次拍卖。
五、其他事项,请阅本院公告栏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
六、本公告系由债权人摘录登载,如有错误,以张贴于本院公告处之公告为准。附表:

台湾**地方法院执行命令(不需登报)
地址:**市**路**号传真:(**)********承办人:*股书记官 联络方式:(**)********转***
受文者:***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院O99司执*字第****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检送如附件所示不动产拍卖公告1件,请于说明一所示之拍卖期日14日前,在本院辖区有销售之各报刊登新闻广告,并依说明三所示办理,请  查照。
说明:
一、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查封债务人之不动产,经定于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进行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84条第2项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应刊登新闻广告1日,刊登之报社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刊登之新闻纸及收据,应立即送交或寄交承办股。
四、如未依说明三所示办理,本院即停止拍卖。有2次未刊登并检送新闻纸到院者,即依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裁定驳回强制执行之声请。
五、刊登新闻纸之费用不得逾新台币*元,超过之部分将视为非必要费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债权人***住**市**区**路*段*号*楼 电话:**
副本:民事执行处司法事务官***

台湾**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通知(不需登报)
地址:**市**路**号传真:(**)********承办人:O股书记官联络方式:(**)********转***
受文者:OOO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院O99司执*字第****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于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在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就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次公开拍卖,请届时到场,请查照。
说明: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113条准用第63条规定办理。
三、债务人如已清偿或有停止执行之原因者,应迅速声明,如时间紧迫,请于拍卖期日开标前到场声明,否则照常进行拍卖程序。
四、债权人对本次拍卖之不动产,于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时,如依法得承受,并愿照拍卖最低价额承受者,应于拍卖期日到场,并于该次期日终结前声明之。未到场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卖。如有2以上债权人声明愿意承受时,以抽签定之。
五、拍卖之不动产,法令限制其买受人之资格者,对于承受之债权人仍有适用。
六、如拍定人为共有人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承买,得标后本处不另通知优先承买。
七、拍卖公告如有错误,请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九、拍卖之不动产标示详如附表,另请特别注意附表备注栏之记载是否正确,如有意见或意议,应于拍卖期日前以书状声明异议。
十、有延缓、停止执行之原因或债务人如已清偿,债权人或债务人应检同证明文件,于拍卖前声明;如时间紧迫,亦应于拍卖期日上午11时前到声明。

法拍屋投标时间
第一次拍卖公告
拍卖当日,由法官亲自主持开标,并当众朗读之。
强制执行法注意事项四十八:
(一)拍卖开标时间,宜指定为每日上午九时半至十一时,或下午二时至四时之间。
(二)以投标方法拍卖不动产者,应依照拍卖公告所载时间准时开标,纵当事人请求延缓开标时间,亦不应准许。
(三)执行推事应在法院投标室当众开示投标书,并朗读之。关于通讯投标之开标,应先当众审查 投标书是否密封及有无附缴保证金,暨具备其他应备要件。
(四)开标,应以应买人所出价额达该次拍卖标的物之最低价额并系最高价者为得标。开标情形,应记明于拍卖笔录。
第二次拍卖公告
第二次拍卖如果流标(未拍定),且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应尽速(五日内)指定第二次拍卖期日,拍卖最低价额也应在百分之二十范围内,斟酌降低,并命书记官制作第二次拍卖公告。
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
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债权人愿承受者,执行法院 应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
依前项规定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条: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于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条:前二条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于十日多于三十日。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第三十五条:再行拍卖期日,应于前项拍卖期日完毕后五日内指定并公告之。
第三次拍卖公告
第二次拍卖依然流标(未拍定),法官应速再行指第三次拍卖期日,并再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书记官制作第三次拍卖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卖日亦不得少于十日多于三十日)
第一次强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标,也就是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之不动产,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 受时,应命强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债权人或债务人声请,再减价或另估价拍卖。(强制法九十五条)
所谓强制管理,指执行法院对于已查封之不动产,选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偿债务之 执行行为而言。实务上,执行法院通常系指定声请强制执行之债权人为管理人。
注意事项第五三条:
(一)不动产于强制管理中,执行法院仅得依债权人或债务人之声请,再减价或另行估价拍卖,不得迳依职权为之。减价拍卖之酌减数额,不得逾上次拍卖所定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价拍卖者,不在此限。
(二)强制管理中之不动产,经再减价或另行估价拍卖者,在拍定交付买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强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
(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之再减价拍卖,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四条规定之适用,但不得继续减价至拍定为止。
一次强制管理后第一次拍卖
第一次强制管理后第一次拍卖,也就是拍卖公告上第四次拍卖。强制管理之不动产,如经债 权人或债务人声请再拍卖时,法院应以上次(第三次)拍卖所定最低价额,在百分之二十范围内,斟酌减价,继续拍卖。每经过二次减价拍卖仍未能拍定(依然流标)。法院就须再一次命债权人强制管理。第三次拍卖与第四次拍卖之间,由于须经过一次强制管理手续,两次的间隔会比较长,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卖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与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几天。

拍定或承受

拍卖之不动产,经投标人拍定或债权承受后,买卖契约即成立。如无优先购买权人。法院即命拍定人在期限内缴足价额(七天内)。注意事项第九十一条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债权人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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