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审理苏炳坤案,最后高院判决无罪。(记者王艺菘摄)

2018-08-08 11:33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新竹市家具厂老板苏炳坤32年前含冤被控抢银楼,被判刑15年定谳后获总统特赦,苏提再审争取完全的清白,高院再审今改判苏无罪,判决理由出炉,认定警方对共犯郭中雄、苏炳坤刑求不当取供,被害人指称的2名蒙面抢匪身高明显比苏矮10公分,且警方取赃发还给银楼的2件金饰,

苏炳坤一审被判无罪,二审被改判刑15年、最高院驳回上诉定谳,由于此案为再审,相当于一审后重新进行二审,因此今天高院的再审判决主文,是宣告驳回检察官针对一审的上诉,维持一审的无罪认定。

全案苏炳坤不可上诉,检方则可上诉,但由于一、二审皆判无罪,依刑事妥速审判法第9条的规定,限定上诉理由须为二审判决理由违背宪法、释宪案或判例。

高院判决理由指出,同案被告郭中雄因另一件跟银楼窃案被捕后,承办员警认为「作案手法似曾相识」,基于「灵感」而「大胆假设」,产生郭中雄涉犯金瑞珍银楼抢案的偏见,为求破案,在青草湖派出所对郭中雄从口鼻灌水、用电话簿垫著以铁锤敲打身体,刑求逼供,郭被迫供出苏是共犯;警方再去逮捕苏炳坤,又于派出所内对苏炳坤施以「铁棍夹双腿、灌水、脚踢腰部」刑求逼供。

检察官侦讯郭中雄时,由于员警也在侦查庭内,郭中雄担心被警方借提出来继续刑求,才未翻供;直至后来的侦查庭时,因员警已不在场,郭中雄才坦承有遭刑求;侦审期间检察官、法官都从未讯问、调查苏炳坤是否有遭刑求。

合议庭认定郭中雄的自白不是出于自由意志,侦审期间供述前后矛盾,也不符与客观事实,不能证明苏炳坤犯案的证据。

银楼老板陈荣辉一度在警询时,以类似「单独一人供指认」方式指认歹徒2人「好像」是郭中雄、苏炳坤,但他无法确认歹徒究竟是谁,且老板与老板娘2人在地检署和法院作证时都说,蒙面歹徒用手电筒照他们的眼睛,使他们并无法确认2名歹徒是否就是郭、苏,2互徒身高约165至168公分、没有戴眼镜,而郭中雄身高157公分、苏炳坤身高174公分而且有戴眼镜,合议庭因此认为无从证明郭、苏涉案。

第三,郭中雄在案发后1个月,曾卖一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给其他银楼,员警取回此2「赃物」后发还被抢银楼,但被害银楼老板与老板娘一再向员警表示金饰不是他们的,将金饰退还检方,遭劫清单中也没有这2件金饰,因此也难以凭此认定苏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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