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操司想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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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件深具法治教育意义,高院准许记者在庭全程拍摄期日活动。摄:法操司想传媒

民国75年发生金瑞珍银楼抢案,案件侦查迅速结案。同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苏炳坤无罪;但同年12月,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5年有期徒刑。全案在76年3月,最高法院驳回苏炳坤上诉确定。直到民国89年,苏炳坤才经过总统特赦「罪刑全免」。

原本以为全案已经落幕了,但在苏炳坤声请刑事补偿时,他才发现原来「罪刑全免」的特赦,并不代表无罪,司法仍然未还他清白,为此苏炳坤再次提起再审的声请。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最高法院还特别开庭审理,讨论特赦后,是否可以再审。经过最高法院决议后,本案重启再审。经过3次的开庭审理,台湾高等法院终于做出判决。

为什么高院不是做无罪的判决,而是驳回检察官上诉?

本次宣判,法院不是直接下无罪的判决,而是下「驳回检察官针对无罪判决部分的上诉」。看起来有点饶口的一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要厘清这句话,必须先弄清楚,现在是在重新审理哪个程序。

本案由苏炳坤针对先前高院二审有罪的判决声请再审,也就是重新开始第二审的程序。当时是一审无罪,检察官提起二审上诉的状况。经过高院再次审理之后,高院认为当时检察官上诉无理由,所以做出驳回检察官上诉的判决。这句饶口话的结论就是,高院维持新竹地方法院一审无罪的判决。

高院承认苏炳坤案是冤案

高院认为,本案并没有实际证据可以证明,苏炳坤有抢劫而故意杀人的行为,苏炳坤是被冤枉的。而会这成这样的冤案,法院提出三大点:

  1. 警方急于破案,不当取供。
  2. 检察官未尽侦查主体之责任,任意起诉。
  3. 前审、最高法院未落实无罪推定,忽略客观卷证资料。

因为这些原因,让苏炳坤承受长达32年的冤屈,法院深感同情和不舍。但法院也澄清表示,现在的侦查与司法,有明显和长足的进步。也会以本案作为借镜,更加落实人权保障。

苏炳坤案再审的开启,除了是实现司法正义,还给苏炳坤个人清白外;本案更具有法学上的意义,探讨了经过特赦的案件,是否能开启再审学术探讨,也创下了台湾司法史上第一件,特赦后再审的先例。

本案检察官所做的是无罪的论告,法院也表明对于司法改革的决心。能够承认错误,纠正过去的过错,的确让人看到司法改革的希望,但仍希望这样的决心与勇气,能够实际落实在实际事件中,对于搜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滥权起诉、枉法裁判的情况,都能够详加调查、纠正,让人民可以更加信任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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