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检察官提出证明被告有罪的各项证据方法!」

「被告A先生,你因为被诉涉犯XX罪,请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的各项证据,以供法院调查!」

当步入法庭接受刑事审判,希望听见法官对自己说出哪句话?

再想想,证明「存在(积极事实)」或「不存在(消极事实)」,哪一种比较容易?

太抽象、还是很难懂?

那么爱看电影的「影君子」们,偏爱日系风格(别以为是推荐谜片)的,可以重温「咸猪手事件簿(I Just Didn’t Do It!)」的剧情;假设偏好欧美重口味路线(咦?),法客推荐「罪无可赦(Présumé coupable,或翻成「推定有罪」),由法国著名争议司法案件「乌托罗(Outreau)案」改编,应该能让你对这项议题引发更多感触(这部片不好找,先试著Google剧透)。

向来被视为文明象征的欧洲,大约在西元6到13世纪之间,假设犯罪难以判明,裁判者将不再依照证据决定有罪与否,改采取所谓「神裁(ordeal)」,也就是向神祈祷请求裁判,方式可以透过「两造决斗(必要时还能雇用枪手上阵)」、「沸水(手伸进热水,没煮熟判你赢)」、「冷水(浮起来的有罪;沈下去、有机会还活著就无罪)」或「火烧(几天后及时痊愈就safe,也能用烧红的铁棒代替,听起来像乩童起乩)」,整个审判过程活像是特技表演或整人大赛,充满娱乐性。

人道一点的,则采取所谓「共誓涤罪(compurgation,一般认为是陪审团制度的雏形)」,只要被告想办法找到够多人证明自己无罪,就能顺利脱身。之后直到人们相信必须以理性作为审判基础,才开始迈入纠问式(职权式)审判制度。

随后西元17至18世纪欧洲兴起启蒙运动,1764年义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Beccaria,Marchese di)在「论犯罪与刑罚」书中,抨击当时残酷的刑讯逼供及有罪推定,并提出「无罪推定」理论,他说:「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蛤?他国事务,滚?好吧,来看中国古代怎么面对审判这档事。

想当年,苏东坡参加国家考试写了篇「刑赏忠厚之至论」,不料文章太棒,被典试委员欧阳修误认是自己学生(曾巩)所写,为了避嫌,硬将他拉下成为榜眼(这大概算另一种「判断余地」吧)。话说酥胸、噢不、是苏兄(这输入法怪怪的)答题内容除了瞎掰尧帝与皋陶两人关于「杀与不杀」的对话外,同时引用尚书「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段话,说明早在春秋时期就有无罪推定的概念。

只不过中国人向来懂得变通,为了取得足以定罪的证据(尤其是自白),长期以来精心研发出许多对被告、甚至证人逼供的手段(请参见~九品芝麻官^^),这又是另一段故事了。

只会以古非今、不符时代潮流?

请参阅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11条揭示「凡受到刑事诉追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无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第14条第2项明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项也规定:「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

有趣的是,最高法院过去似乎不完全认同这点,曾有判例认为「审理事实之法院,对于被告之犯罪证据,应从各方面详予调查,以期发现真实,苟非调查之途径已穷,而被告之犯罪嫌疑仍属不能证明,要难遽为无罪之判断(25年上字第3706号)」,直到90年9月4日决议不再援用后,正式宣告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的霸主地位。

所谓「推定」,只是一种法律状态的假设,容许反对的一方举证加以推翻。因此「无罪推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无须积极证明自己无罪,而将证明犯罪的责任划定由提出控诉的一方(检察官或自诉人)来承担。
再以这项原则为基础,推衍出「罪疑惟轻」、「不自证己罪」及「缄默权」等概念,一般生活经验所说「默认(不说话等于承认?)」或民事诉讼中的「不争执」,并不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除非另有积极证据,否则即使拒绝陈述,仍旧无法对被告作不利的认定,更不能只因被告说谎就反向推认他有罪。

也许总有人爱说「文组、不意外」,又或者这是法律系用来自嗨的玩意儿这类风凉话。但「无罪推定」的背后原因,正是考虑到人为裁判无可避免的误判风险,于是透过他人以往惨痛的受审经验,逐渐型塑出「宁可纵放、不可误杀」的基本精神。

无论以往弹劾制度(回想一下包青天的剧情)或现今的公诉独占主义(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刑事诉讼宛如一场「公权力vs.私人」的戏码,只不过借由看似文明的「诉讼」方式来呈现。

一般民众相较于国家来说,总是既渺小又无助,以追诉犯罪为名,国家不但能够实施各种强制处分(搜索、扣押、监听、拘提,甚至羁押),假设进一步将游戏规则修改成「国家主动诉追、民众必须自行举证无罪」,这不再是场公平决斗、而是屠杀,毕竟你我都不是罗素克洛饰演的神鬼战士(题外话,这真是一部百看不厌的好片)。

倘若无限制地发展下去,刑事审判无疑将变成当权者「合法」的整肃异己手段,届时我们都该衷心祈祷将来不会有步入法庭竞技场的一天。

法客再次强调,诉讼制度从来不是专为某人量身打造,就算十恶不赦的罪犯、也该赋予他公平审判的权利。如果愿意撇开心中预断,就能轻易了解~没错,刑事诉讼制度确实保护被告,那是因为,你我都不晓得当自己某天成为被告时,还有谁能保护自己?况且就算想逼苏察哈尔灿学会打狗棒法,总得先给他一根棒子才行。

很可惜,许多人总要等到身历其境,才能深切体认到它的重要性。

不过请别太担心,面对众人所谓的恐龙,也许还来不及学会降龙十八掌,至少法律替你准备了一支防身的打狗棒,上面清楚刻著「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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