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二八」警民冲突中,共有四十四人被控以暴动罪。

44名被控暴动罪的示威者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七.二八」警民冲突中共有四十四人被控以暴动罪,成为继「旺角暴动」案后,香港史上最多人被控以暴动罪的案件。案中被告于本周二晚上由警署保释外出,惟昨日案件提堂,其中一名任职文员的女被告甄凯盈未有到庭,法庭于是下令发出拘捕令,撤回其保释申请,但会否充公保释金则容后再决定。根据法例暴动罪最高刑罚为入狱十年,律政司刑事检控科暂未决定案件将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区院只由一名法官作出裁决;高院则由陪审团列席,惟一旦判处罪成,刑责或会较重。就「旺暴」案,其中卢建民就被重囚七年。

大批示威者于法院外集结,声援各被告。

根据《公安条例》第十九条(一),凡有三人或多于三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可能导致任何人害怕集结者会破坏社会安宁,或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

事实上,暴动罪若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二级即罚款五千元及监禁五年;但如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十年,代价的确十分大。简易程序一般在裁判法院审理,但由于裁判法院最多只可判监禁两年,所以暴动罪会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区域法院最高可判监七年,高等法院则可判处最高刑罚,就暴动罪而言即可判囚十年。

7月28日,市民和警方在上环对峙。 AP图片

就定罪率而言,裁判法院一七年度的定罪率比其他法院低。经审讯后的定罪率为百分之五十五点三,即仅仅一半。但同期在区域法院的审讯后的定罪率为百分之七十八点五,而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定罪率为百分之七十点八。

警方在7月28日于上环用武力制服示威者。 AP图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