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税务官司,败诉,恐龙法官。(图/视觉中国CFP)

▲提起税务诉愿必须先缴一半欠税金额才能免予执行的规定,侵害了人民诉讼权,是极为严重的恶法。(图/视觉中国CFP)

向来税捐机关要求人民补税,只给补税通知,却未提出为何要补税的证据,早已形成一种非常糟糕的惯例。所以,在2017年底生效的《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就规定税捐机关就此负有举证责任。只是在此法生效后,关于税务课征的恶习与恶例,是否因此有所改变,实有相当大的疑问。尤其是目前,提起税务诉愿必须先缴一半欠税金额才能免予执行的规定,恐更是极为严重之恶法。

虽然根据《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7条第4项,税捐机关对于课征租税构成要件事实之认定,负有举证责任。只是在此法生效后,税捐机关是否落实此等举证责任,实必须时时为之检讨。虽然,人民对于补缴税有不服,可向原机关申请复查,但自己开单、自己审查有无错误,基本上就存有道德风险,使得这种救济程序仅流于形式。

而在申请复查的阶段,税捐机关就可能通知行政执行署先行扣押当事人的财产;更糟的是,依据《税捐稽征法》第39条第2项第1款,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半数,并依法提起诉愿者,才能免使财产受强制执行。故若复查决定的金额不高,当事人为了免于长期诉愿与诉讼的纠缠,无论要求补缴是否合法,就会缴税了事。而若复查决定的金额过高,如百万、千万,甚至上亿时,就得面临缴不起一半而难于诉愿的困境。

当税捐机关要求补缴,并告知不服复查决定可为诉愿时,即便税单金额离谱至极,恐也得面临是否与之妥协,以求得打折的优惠。如此的结果,就使人民的纳税与否不是求之于法,而是在受迫且救济途径遭堵塞的情况下,所为的不得已之妥协,这就难以防止税捐机关的权力滥用。

也因此,关于诉愿必须先缴一半税款的规定,不仅是恶法,更严重侵害宪法第16条赋予给人民的诉讼权保障,因此得立即加以废止,而回归有如民事诉讼,征收诉讼费用的本源。此外,对于复查决定,也应由具有外部与他律性的机构为审查,而不应继续流于自我审查之现况。

总之,在名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生效后,原本是要破除一切税务黑箱与侵害人权的目的与作用,却似乎没有产生预期效果,反成为最该立即检讨与改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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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著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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