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保险大观园(二)」中,看到了三种投保途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关联,不过往往也是民众对于车险不够了解,而只能任由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把民众耍得团团转。

回过头来说,不管找谁投保、保了什么而被赚了多少就算了,但如果发生要动用车险的时候却被保险公司回以「不予理赔」,那势必会让人满肚子火!所以本篇要向读者说明,特别是车祸发生时要准备好什么,还有之后要出险应备齐的基本文件,民众务必多加了解,才能避免无法理赔的状况发生。

车祸发生时关键在于证据保留以利分清肇事责任

根据财团法人保险产业发展中心提供的「2015年度汽车保险赔案出险原因统计表」,总共有964,614次的出险,其中因为驾驶人过失的出险就多达837,035次,换句话说「因人为因素发生车祸」是大家最需要动用到汽车保险的时候,不管是肇事或受害。

所以如何处理好车祸(以下主要探讨与他人相撞,因若是自撞属於单一事故,肇责为100%),对于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顺利与否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将带读者简单注意车祸发生时该注意的事情。在这里也先提醒读者,「报警」绝对是必须的,如果私下与对方和解不仅完全无法启动车险(因为保险公司先认的第一个东西就是当事人登记联单),且还容易衍伸出更多的问题。

提醒读者,车祸发生后「报警」绝对是必须的,如果私下与对方和解不仅完全无法启动车险(因为保险公司先认的第一个东西就是报案三联单),且还容易衍伸出更多的问题。

发生车祸如何最忠实的呈现现场状况,才能清楚厘清肇事责任,也关乎于要赔多少或能拿到多少理赔。对于这点,U-CAR一直以来不断提到行车记录器的重要性,就是为了保留事发过程的证据,另外也建议车主可以自备「粉笔」,以协助车祸现场的保留与重建,这都将确保警察能够判断肇事责任,才有利于车主们出险时,不会被保险公司「挑三拣四」,弄得更加心烦意乱。

接著看到车祸发生现场要处理的状况,主要可大致分为「无人伤亡」、「有人受伤」、「有人死亡」三大情况。

U-CAR一直以来不断提到行车记录器的重要性,就是为了保留事发过程的证据,另外也建议车主可以自备「粉笔」,以协助车祸现场的保留与重建。

无人伤亡的车祸现场

当遇到无人伤亡的车祸事故,建议就是先「报警」,便会有报案三联单,即便对方想要和解而不想制作笔录,也能请警察协助做成和解书,作为当事人后续处理的依据,避免对方任何的反悔或耍赖;此外,当事人登记联单(类似刑案开的报案三联单)也是要出险的第一个必备文件,所以务必确定拿到民众留存的那一联(没拿到万一被警察吃案那就完全求助无门了)。

  1. Step1-进行危险预防:将车辆停妥并拉起手煞车、闪双黄灯,并视路况在后方摆出警示标志(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之规定),维持现场原样并避免事故扩大。
  2. Step2-报警:向警察说明车祸地点与时间、有无人员受伤、事故车种(大客车或机车?)、车牌号码,并留下自己的姓名与联络方式。
  3. Step3-警方到场前的处理:将自己当作搜证者,尽可能不移动现场,但若正值车流尖峰时段或事故地点车流量极大,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第四点,应将车辆以粉笔或替代品(如口红、砖块等等)标示车辆四个边角或车轮所在地面位置,甚至时间允许的话就拍照录影存证,再移动车辆。
  4. Step4-警方到场后的处理:警察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0条之规定进行相关搜证,原则上民众就是配合警方就对了。

在这里要说明几点,首先没有人员伤亡的车祸原则上没有刑事问题,通常仅因车辆或其他财物受损而有民事赔偿纠纷,因此警察不会主动介入,这时赔偿问题或要出险则需联络保险公司来进行。

此外,上述Step3提到的「拍照」,多数车主往往就是猛拍车损的照片,但要有利于现场还原的话,应该要将肇事车辆的相对位置拍摄下来,相对位置指的就是「肇事车辆与全景的位置」、「双方车辆之间的位置」等等,另外像是「道路有无损坏痕迹」、「车辆车牌与零配件碎片散落处」都要注意,因此简单来说就是将事故现场的远、中、近的场景状况全部拍摄,这都将更有利于证据保留与肇责判断。

接著提供上述步骤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与第4条的条文内容供大家参考:

  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
  2.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或肇事人应先为下列处置:
  3. 一、事故地点在车道或路肩者,应在适当距离处竖立车辆故障标志或其他明显警告设施,事故现场排除后应即撤除。
  4. 二、有受伤者,应迅予救护,并尽速通知消防机关。
  5. 三、发生火灾者,应迅予扑救,防止灾情扩大,并尽速通知消防机关。
  6. 四、不得任意移动肇事车辆及现场痕迹证据。但无人伤亡且车辆尚能行驶,或有人受伤且当事人均同意移置车辆时,应先标绘车辆位置及现场痕迹证据后,将车辆移置不妨碍交通之处所。
  7. 五、通知警察机关。但无人受伤或死亡且当事人当场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1. 三角警示牌摆放位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
  2. 一、高速公路:于事故地点后方100公尺处。
  3.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过60公里之路段:于事故地点后方80公尺处。
  4. 三、最高速限超过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于事故地点后方50公尺处。
  5. 四、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于事故地点后方30公尺处。
  6. 五、交通壅塞或行车时速低于10公里以下之路段:于事故地点后方5公尺处。
  7. 前项各款情形,遇雨雾致视线不清时,适当距离应酌予增加;其有双向或多向车流通过,应另于前方或周边适当处所为必要之放置。

有人受伤的车祸处理

车祸发生时若有人员受伤,除了现场处理原则与前述相同之外,建议还要依照伤势严重度来进行后续步骤,因为有人员伤亡可能会需要动用到「强制险」或「任意第三人责任险体伤」,会有一些诊断书等文件须备齐(待会在下半部介绍),更重要的是不仅牵涉到刑事责任,还可能因耽误就医时间,变成搞不清到底是车祸当下受伤还是拖延才造成,容易增加更多理赔纠纷,包含出险难度提高!所以笔者将以三种伤势程度说明相关要点提醒。

有人员伤亡若误判,不仅牵涉到刑事责任,还可能因耽误就医时间,变成搞不清到底是车祸当下受伤还是拖延才造成,容易增加更多理赔纠纷,包含出险难度提高!

伤势轻微且尚可留在现场:

  1. 注意1:不论肇事者或被害人,报案时务必向警察说明人员伤亡情形,举凡意识状况、受伤部位等等,好让警察判断是否须立刻派救护车前往事故现场载运伤者,另外受伤部位也务必拍摄,避免日后举证困难。
  2. 注意2:若伤者留在现场一同制作笔录等等,尤其若我方是伤者,务必当天就立刻前往就医,请医生开立诊断证明或验伤单,避免若事后发生恶化才就医时,可能被对方(包含保险公司)耍赖,认为不是车祸造成的伤势而不愿赔偿。
  3. 注意3:若我方是伤者,要注意告诉期限,避免对方肇事者不断拖延赔偿或和解,超过期限就只能针对民事损害来求偿了。

伤势严重但意识还算清晰(举例如骨折、伤口血流不止等等较不宜移动伤者的状况):

  1. 注意1:肇事者或被害人任一,除了打110向警察说明伤势严重之外,也赶紧打119,让救护车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低达,毕竟纵使伤者还有意识,不过一旦拖延就可能造成许多无法挽回的遗憾,这对事后的赔偿与刑事责任都将变得更为复杂。
  2. 注意2:发生这些伤势严重的被害人,通常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对于肇事者而言,除了一些简单的判断如血流不止要赶紧止血之外,除非有把握否则不要乱移动伤者,以免增加患者的严重程度(伤者自己也切勿逞强)。
  3. 注意3:肇事者必要时可以录音或录影存证,大部分这类状况十之八九都会动用到车险,而虽非必须,仍建议趁伤者还未离开前,可以赶紧联络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尽可能减少保险公司与自己对事故状况认知上的落差;伤者与肇事者亦可请警察代为连络相关亲友到场提供必要协助。

伤势严重且有昏迷或意识不清,须立即送医:

  1. 注意1:肇事者赶紧拨打119并且同时向回报伤者状况,请求医护人员指示该如何照顾伤者。此外,查明伤者姓名、联络电话等资讯,协助通知对方亲友,减少事后伤者若不幸死亡,可能会与对方家属产生的更多纷争。
  2. 注意2:若我方为被害人的亲友,而肇事者表示要协助伤者送医,务必记下肇事者姓名、车号、电话、送往医院为何,以防肇事逃逸、肇事车辆破坏或任何湮灭证据的事情,同时也方便确保提供给员警相关资讯。
  3. 注意3:由于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医院无法现场制作笔录,因此肇事者事后务必注意警方有派员联系伤者补做笔录。
依照被害者伤势严重性与意识清楚与否,要注意判断状况,基本上最好都要越早送医越好,一来避免伤势恶化,二来确保伤势为车祸所造成。

有人死亡之车祸

如果该起车祸意外导致有人当场死亡,或甚至在送医急救后宣告不治等状况,其实牵涉的法律层面更为复杂,因此笔者在这里先暂把重点聚焦在「保险理赔申请」。由于发生死亡车祸时,这时势必要动用到强制责任险与第三人责任险的死亡给付,而当中最重要的一项文件就是「死亡证明书」。

根据法律规定,因意外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一定要检察官会同法医到车祸现场相验后,才能开具相验尸体证明书,而即便是到院前死亡或在医院急救仍不治,一样需要检察官前往相验,只是地点就不是在车祸现场了。所以提醒读者的是,车祸的死亡证明不是由医师来开立,且如果没有检察官开具,任何车险的死亡给付都将请不得。

另外再提到一种极端案例,假若肇事者与被害者皆不幸身亡,强制险基本上不论肇事责任都会理赔(除非是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则不予理赔),但任意第三人责任险就会需要判断肇事责任,如果肇事者占100%的责任,纵使被害者有投保第三人责任险,被害者的保险公司也不会进行理赔,所以接著就要说明车祸鉴定。

车祸鉴定与肇事责任攸关保险赔偿

前面提到面对车祸事故包含有无人员伤亡的事故现场处理,无非就是希望让事后与对方谈判或者申请出险理赔更为顺利。不过话题谈到车祸之后的出险,如同一开始所提,肇事责任判断是最大关键,尤其当要出险的险种是任意第三人责任险则又更加重要了。

肇事责任申请基本上分两种:

  1.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由交通大队制作。
  2. 交通事故行车鉴定:向裁决处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俗称车鉴会)提出鉴定申请,需自备规费3,000元并于事发日起6个月内申请(若由司法机关嘱托函送的刑事案件则免规费,且无申请期限),具法律效力。

为了厘清责任归属,一开始可用交通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来判断,但若只要任一方不论肇事者或被害人、甚至保险公司觉得仍有争议,则可申请交通事故行车鉴定。

不过根据〈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及覆议作业办法第3条〉,有一些状况恐不予受理鉴定:

  1. 鉴定委员会受理行车事故鉴定以经警察机关处理,并经行车事故当事人或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车辆所有人申请,或经现场处理机关移送、司(军)法机关嘱托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鉴定:
  2. 一、鉴定案件进入司(军)法机关诉讼程序中,且非经各该机关嘱托者。
  3. 二、当事人申请或警(宪)机关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6个月以上。但因天灾或其他不可归责之事由而迟误该期限者,不在此限。
  4. 三、非属〈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第1款〉所指道路范围之行车事故案件。
  5. 四、已鉴定之行车事故案件。
  6. P.S.补充说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第1款〉指的是「公路、街道、巷衖、广场、骑楼、走廊或其他供公众通行之地方」,所以举例若在停车场发生的事故,就不在此范围中。

总结来说,不论为肇事者或受害者,只要觉得结果对自己不利,甚至攸关于保险理赔的申请,都可以考虑申请行车事故鉴定,而车祸鉴定依法规定应于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完成鉴定作业。

如果申请人对鉴定意见书的结果有异议,且案件若未进入司法程序,可于收到意见书次日起30天内以书面说明原因并检附鉴定意见书影本,向「车辆行车事故鉴定覆议委员会」申请覆议,以一次为限,规费2,000元。

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则当事人应向「侦办或审理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司法机关会转送覆议委员会进行覆议,而这就没有时间限制的问题。

只要觉得结果对自己不利,甚至攸关于保险理赔的申请,则可以考虑进行行车鉴定,纵使我方为肇事者,但如果经过鉴定之后或许从原本70%的肇事责任减为双方都有过失的50%,那也能减少理赔金额或者求得更多赔偿。

强制险、车损险、任意第三人责任险,理赔申请流程与应备齐之相关资料

在车祸事故处理完之后,接著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其流程部分,基本上每家产险公司都写得都很大同小异,如下:

5日内(其实有2年的期限)填妥保险公司给的理赔申请书并送至保险公司→受理赔案→理赔员进行勘车、查证、肇责判断等等→和解与确定赔偿金→获得保险理赔金

看似简单,但常常还是会遇到保险公司的「讨价还价」,原因就在于里头要准备的文件很繁杂,加上勘车、查证、肇责判断等等,若自己未仔细了解,常常被保险公司少赔了很多仍不自知。

保险理赔流程看似简单,但要准备的文件繁杂,加上勘车、查证、肇责判断等等,若自己未仔细了解,常常被保险公司少赔了很多仍不自知。(示意图)

所以U-CAR接下来要先告诉大家,不论哪家产险公司的强制险、任意第三人责任险、车损险,申请理赔原则上都要附上的资料,尤其如果今天是自行投保,没有任何业务在旁提醒,就一定要了解并注意一些细节。

汽机车强制责任险应检附之资料

汽机车强制责任险申请理赔应检附之资料
伤害医疗给付 残废给付 死亡给付
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提供),由被保险人、驾驶人或亲属填写并签名盖章
请求权人(申请保险理赔之人)身分证明影本、被保险人印章
警宪单位处理之交通事故证明文件、当事人登记联单
车辆行照、驾驶员驾照影本(若受害者非汽车驾驶或机车骑士则不需要)
受益人领款收据
医疗费用收据正本 同意复检声明书 除户户口名簿影本
合格医师诊断书 合格医师开具之残废诊断书 相验尸体证明书
同意查阅病历声明书  

首先不论是肇事者或被害人,要申请强制险理赔,都要带著身分证、行照驾照影本、被保险人之印章、交通事故证明文件到保险公司。不过如果被害人今天并非为驾驶员或机车骑士,则不需准备行照、驾照。

另外在死亡给付的部分,网路上不少产险网站都会写检附「相验尸体证明书或合格医生开具的死亡证明书」,但要提醒民众,申请车险的死亡给付若能有相验尸体证明书才比较有保障,如果只拿死亡证明书到产险公司,很高的机率是无法核保的。

纵使是车祸送医治疗一段时间后仍不治,依然要记得申请相验尸体证明书,避免被保险公司「硬坳」不是车祸的死亡,结果就不给予车险的死亡理赔。

要申请强制险理赔之死亡给付的受害者家属,若能有相验尸体证明书才比较有保障,如果只拿死亡证明书到产险公司,很高的机率是无法核保的。

另外,伤害医疗给付里的「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其实可以加盖与正本相符及医疗机构收据专用章的医疗费用收据影本,即影印正本之后再另外盖上医院的印章,让伤者可以保留正本做其他保险申请用途。

最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理赔作业处理要点」提到,强制险申请期限只要在「2年内」都可以,但不少公司可能都强调5日内,只是为了方便作业、好搜集事故资讯等等,因此被害人务必了解以保障自己权益问题。

不过强制险虽然申请无关乎肇事责任,但在2015年来说还是有很高的未投保比例,所以如果受害者遇到的肇事车辆未投保强制险,也无须担心,可以透过任一产险公司申请「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至于关于强制险居然还有如此多辆车未投保的议题,U-CAR未来也会再对此进行专题报导。

任意第三人责任险应检附之资料

接著看到采过失责任制的任意险种,当车祸发生之后,通常就是赔偿对方的第三人责任险与自己的车体损失险,所以本篇暂不说明窃盗损失险的部分,因此接著就来看这两个险种要理赔时必须准备的文件,下列为任意第三人责任险:

汽机车任意第三人责任险申请理赔应检附之资料
体伤 死亡 财损
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提供),由被保险人、驾驶人或亲属填写并签名盖章
请求权人(申请保险理赔之人)身分证明影本、被保险人印章
警宪单位处理之交通事故证明文件、当事人登记联单
车辆行照、驾驶员驾照影本
和解书或判决书
医疗费用收据正本 除户户口名簿影本 发票或其他收据
合格医师诊断书 相验尸体证明书 估价单或损失清单
疗养费收据或其他补助收据 死者遗属领款收据
被保险人领款收据
施工照片、完工照片
户口名簿影本   赔偿金领款收据
赔偿金领款收据  
肇事责任鉴定意见书(若有需要)

由于任意险不像强制险有政府当靠山,所以要从保险公司手上获得任意险赔偿,常常就是车险理赔中会被刁难的地方(毕竟是保险公司要自己支出赔偿),这也是为何在上半段要花一些篇幅提醒大家车祸发生时的相关注意事项,为的就是减少让保险公司抓受害者漏洞的机会,尤其肇事责任问题,若能确认清楚,那也将大幅减少无法理赔的机会。

基本上要申请任意第三人责任险伤害或死亡的理赔,每间产险公司要求准备的文件与强制险也大同小异,且当强制险赔不够的时候就可动用到任意第三人责任险,不过也切记不要在车祸发生就向对方打任何包票,毕竟如果肇事责任出来之后,保险公司认为不予理赔,则我方的承诺就必须自己全权负责。

切记不要在车祸发生就向对方打任何包票,毕竟如果肇事责任出来之后,保险公司认为不予理赔,则我方的承诺就必须自己全权负责。

车体损失险应检附之资料

汽车车体损失险申请理赔应检附之资料
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提供),并由被保险人亲自填写其所载内容。
如被保险人死亡或受重大伤害时,得由其继承人或代理人代为填写。
请求权人(申请保险理赔之人)身分证明影本、被保险人印章
警宪单位处理之交通事故证明文件、当事人登记联单
车辆行照、驾驶员驾照影本
修车估价单及修妥后发票
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者,加附公路监理机关报废证明文件
修复前照片、施工、完工照片
肇事责任鉴定意见书(若有需要,举例若涉及代位求偿,则就要附鉴定书与代位求偿承诺书)

在「汽车保险大观园(二)」中,有提到建议回原厂的好处,而回原厂之后若要出险,往往就会有专门的人原来评估并列出估价单,然而这时候保险理赔员为了减少理赔,可能就会跳出来说「这个修了不能赔、那个这样修太贵不赔......」这时候车主可能会被唬得一楞一楞的,而任由理赔员砍赔偿金。

然而这里要提醒被保险人,只要自己清楚并拿得出证明修理的内容是该次事故所发生的损害,绝对有权要求要修复至原本的状态,而不是任由原厂接待人员与保险理赔员在互相争论车主的车怎么修,毕竟车是车主的、保险金是车主付的,应该是车主说的算。

被保险人,只要自己清楚并拿得出证明修理的内容是该次事故所发生的损害,绝对有权要求要修复至原本的状态。

不过如果真的遇上保险公司坚持己见(ex.保险公司表示自家的专业人员认为怎么修)与车主有落差,则建议可以找公正专业的第三方(ex.台湾区汽车修理工业同业公会)来鉴价并参考建议,让彼此都能更心服口服!

最后还有一些状况可能会遇上肇事者要求被害人的车辆不能回原厂修,或者必须到对方指定的维修车,否则将不予理赔,在这也提醒车主,仍然是可以选择自己所想要的维修厂,并且向自家保险公司先出险之后,保险公司便会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肇事者索取赔偿金。

写到这里,事实上还有窃导险没提到,不过由于不算在车祸事故会启动的险种,所以暂且不谈,而其实保险当中的个案非常的多,也还很多「眉眉角角」都可能让车主在不知不觉被剥夺权益,但只要明白了处理的大方向,不仅不用担心理赔问题,还可以自行投保省下更多的保险金,后面我们将会再来谈论此项议题。

 

 

转贴自U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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