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议刑责降龄,这意味著什么呢?

首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也就是说,这份提案的分量是很重的,与个别代表的提案(例如「高速超速入刑」)相比,那只是某个代表个人的意见,而这个提议已经达到了法定标准,全国人大主席团必须高度重视,及时做出回应。

其次,这个提案有三十名人大代表联署,说明「刑责降龄」已经是很大一部分人的呼声,而不是极少人的诉求。

人大代表的联署,是一件很严肃、很慎重的事情,不是个别代表可以一厢情愿的。能当上全国人大代表的人,都是社会阅历极其丰富、组织观念极强的,不会轻易违背个人意愿、违反组织纪律。

某律师曾经是全国人大代表。坊间传闻,其在接待刑案当事人咨询时说:这个案子委托我之后,我在人大开会的时候专门就你这个事写一个提案,找三十个代表签名。我听后淡淡一笑。当事人自然也不相信,所以并未委托。

再次,「刑责降龄」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醉驾入刑」与之相比,简直就是小儿科、毛毛雨。这个提案的落实,必须建立在大量严谨、细致、科学的调研工作之上,而不是一时冲动。

如果刑法是一栋房子,刑法总则是它的主体结构。刑法分则是它的装修和家具,「醉驾入刑」就像是搬了一把椅子进房间。刑事责任年龄,相当于是承重墙。要改变房屋的承重墙,那就要慎重再慎重了。

如果把刑法比作人的身体,修改、增删罪名就像补个牙、安个假牙、拔个牙一样。刑法总则就像人体的内脏器官,而「刑责降龄」就像换肾。这可是个大手术,草率不得的。

那么,是否应该降龄呢?

还是以换肾为例。在没有全面的检查之前,再高明的医生也不敢下结论要不要换肾。在没有进行科学严谨的论证之前,「刑责降龄」也不是可以脱口而出的。


程序上精神支持,根据《宪法》《立法法》规定程序,集齐30名志同道合的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法律的议案,作为人大代表,就是有这样的权利,如果要反对的话,那就靠自身的努力,也成为人大代表,再投出反对票。

实体上议案的合理性,还无法表态,因为不清楚各位人大代表是否针对议案有过论证分析,也不知道各位人大代表提出该议案的动因是否是看到了极端的未成年犯罪个案而产生的情绪。

比如 @可汗 列举的最高院的文章,根据该文列举的一些数据,以说明不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但私以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还缺少推理过程。

一、并非「未成年犯罪率在下降」就可以推断出「刑事责任年龄不需要降低」

因为未成年犯罪率的下降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文化、经济、教育水平,普法力度,或者是公检法在实务过程中执法力度的宽松。

又或许随著社会的发展,不光是未成年犯罪率,而是全年龄犯罪率都在下降,这样未成年犯罪率的降低就没有什么说明意义。

也有可能的情况是未成年人犯罪率平均每年下降12%,而成年人犯罪率每年下降15%,这样反而说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都存在问题。

可惜的是未成年人犯罪有封存制度,我们无法获取,只有最高院掌握了准确的数据

二、也不是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就可以推断出「刑事责任年龄不需要降低」

首先「最低」和「之一」本身就是模糊的说法。其次,各国刑事责任年龄界限不一,比如某国家刑事责任年龄为10周岁,则意味著该国司法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就包括了10岁到18岁的全部,但我国则只办理14到18岁的未成年犯罪案件,这样该国的未成年犯罪率就容易高于我国。

设想:

我们今天修改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是否会导致将来未成年犯罪率比以往下降得更多?

单纯用未成年犯罪率来衡量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合理性的方法是否科学?

存在未必合理,如果迫切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下降到几岁为宜?


谢邀。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正是本人的毕业论文 。

是该降一降了,但是也要改变一刀切。降的同时加一条:恶意补足年龄。

以上。


有代表已经提到一种尴尬,那就是未成年嫌犯要么重罪,要么无罪。年龄上的一刀切使得少年犯有很明确的豁免期,这个豁免期会诱惑他去犯罪。

同时监护人长期免责也是少年犯罪的导因之一,在青少年从不良行为到犯罪的过程中,监护人名为监护人,目前却可以不履行防止其犯罪的监护义务,他们也因此就没有尽力预防自己子女晚辈犯罪的紧迫感。(没有制裁惩罚就无法维持法律义务,有的朋友好像不明白这点。)

所以我认为真正要做的是两方面。

一,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划分多条年龄红线并依次减等判刑,不再一刀切(哪怕界线下移到12岁)。18岁以上为成年人完全适用刑法;15到18岁罪名不减,刑罚减一等(最高无期);12到15岁,罪名减一等,刑罚减二等(最高20年);10岁到12岁,罪名减一等,刑罚减二等(最高20年),适用缓刑。10岁以下,劳教(最高10年)。

二,未成年人犯罪,其监护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责。10岁以上18岁以下未成年人因恶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徒刑的,监护人也应同时承担1到3年有期徒刑。10岁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担刑责的,监护人需承担与劳教期相同的有期徒刑(为了方便未成年人劳教结束后的管教,监护人的刑期也可定在劳教期–2年之类)。


随著时代的进步,未成年人的心智较过去也普遍提高,互联网的普及让未成年人更早的、更多的接触社会,通过一下这些案例分析:

细思极恐!家庭教育怎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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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是美丽的歌,青春是幸福的笑,但总有恶魔出入,肆意地践踏了别人的花季。

「素媛案」凶犯赵斗淳的清晰长相被SBS节目公开。(之前白板也讲过素媛案件)赵斗淳于2020年刑满释放,出狱后,将继续被一对一监视。此前3月份,赵斗淳的测试结果显示出狱后再犯案可能性极高,引发热议,韩国60万民众曾联名要求不要释放。

犯罪分子赵斗淳

网友给出的评价直观、贴切,他就是「魔鬼」

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小小年纪就滑向违法犯罪。

受害人琪琪

最近,大连一位11岁的女孩琪琪被一个不满14周岁的男孩诱骗到家中。琪琪因不同意对方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要求,被对方杀害,抛尸家门口的绿化带,抛尸后还在自导自演。

女孩被抛尸的绿化带

小恶魔自导自演

让人感叹的是,杀人者蔡某被警方抓获后,虽然如实供述了杀人事实。但是,因为他年龄差三个月不满14周岁,10月23日被警方释放,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反映凶手之前多次跟踪女生,对女生强行搂抱。有一位女生家长透露,她的女儿上学期曾遭蔡某骚扰,她们报警以后,蔡某父母反说女孩家长诬陷,说自己的孩子不是这样的人。

蔡某骚扰他人的照片

案发现场为蔡某家中,案发时蔡某父母均在家。据琪琪家人介绍,警察上门时,蔡某的母亲正在用拖把拖地,地板上仍有残留的大量血迹。

如此淡定的一家,细思极恐,想想蔡某平时接受的是怎样的教育。

从小我们接受的教育就是尊敬师长,古代更是一日为师终身为父。

(视频)

可就在10月24日,四川仁寿县某中学一名学生将老师打伤,因对老师日常管理不满,在教室内用砖头连打9次,致老师倒地不起。

事发学校的学生说,「黄老师曾教过她两年的政治课,很优秀,可以说是我们年级最温柔的男老师。」

这些未成年人受害,犯法的案件屡见不鲜。

这一桩桩、一件件,让这些受害的青少年,心灵受到了灼伤,青春更是充满了伤痛,所以刑责年龄降到12岁很有必要。

细思极恐!家庭教育怎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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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12-14岁的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是一个无法再忽视的社会问题了。

身边绝大多数的朋友都支持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当然我也看过不少反对的意见。其中有一条我比较认可的理由是,12岁的少年可能对于他的犯罪行为不了解,可能对于他所接受到的惩罚就起不到作用。

确实如此。

不过,为什么不可以强制对12周岁及以上的少年进行普及教育呢?至少应该懂得「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行为的危害性和惩罚吧?

不知者不罪不应该再是12-14岁少年的保护伞。


自古 民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换贫而患不安

所以看看以往法律中的「特例」,几乎都或多或少的产生了一些的问题。

我不想提什么回汉几等民,什么特赦条款,什么视社会影响……全是给自己找到狗屁借口。

法律要的是什么,公正无私,要定罪那就按法律条令判,至于减免或者宽大处理,那得该是判决以后得事情。

一字,公,无他。我都不敢多要求你「正」。

这样根本就不会产生其他问题。

有多少人是因为知道法律会轻判才敢不停搞事情,就是这个心理。你看到这个时候那些制定法律的人都心眼多起来了,平时「错了就认,绕不饶你我说了算「这一招玩的溜了吧唧的,到这时候他就想了「要是关系到自己和领导,不得留条路啊?「你看,你看。

说来说去,这其实根本是人为造成的漏洞,现在还要大家想办法完善、打补丁,真是可笑。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人类社会的最后道德底线。道德教育的不作为,全盘推给法律来惩戒是不行的。偏颇的社会价值观,唯利主义、金钱至上是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另外,个人觉得降低刑则年龄,是治标不治本的。法律法规在完善过程中,倘若普法强度不够,对于未成年人(学生)而言都是等于零的。

记得以前小学、初中的法律、政治课本,都是当课外书对待,全民法律意识薄弱,缺乏警戒性,普法强度不够并不能让法律起到警戒威慑效果。

所以针对小学生、中学生、高中生,强化道德教育,一直狠狠抓起才是根本。


其实不需要降低年龄,应当加强对精神治疗和心理治疗辅助手段的监管,一次犯罪,终身治疗。

对于这类特殊人群,重点治疗,关乎进入社会后的状态,治疗好之后在让你进入社会。

惩罚不是目的,有效预防才是目的。

13岁小孩犯罪,并不具有代表性,但是这个孩子心理和精神肯定有不一样的地方。

每次发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都是最响亮的呼吁之一。

法律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最初设计,现实中被部分人扭曲为「未满14岁杀人不犯法」的简单观念,对一些事件没有起到应有的阻遏作用。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力独自承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担。

假如,14岁太高改为13岁,后来又发生了12岁的暴力事件,入罪的年龄标准是不是要改为11岁?如此「步步退」,终究是无解之局。正如近日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有人反问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12岁,11岁、10岁实施犯罪行为,怎么处置?」

一味」降低年龄「治标不治本,需要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治/惩罚「体系:

1、对屡教不改或极端残忍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在刑事处罚上,加大刑事惩治力度。

2、完善收容教养制度,明确适用标准,且不以「收容教养」取代「刑事处罚」。

3、明确(加大)监护人职责和处罚措施。

4、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群精神鉴定和心理治疗,一次犯罪,终身治疗。

大连 10 岁女孩疑被 13 岁男学生杀害一事,事故调查进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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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只是看到了各种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个别白痴媒体甚至夸大事实引导舆论。

很多人想通过是否拥有明白是非的能力来判定刑事责任年龄。

这是错误的,大部分五六岁的孩子就已经知道不能杀人放火

私以为克制犯罪冲动的能力才是衡量刑事年龄的重要标准

说到这里,举个例子,前一段时间为母报仇的那个人,被判刑,引起大家不满。

这个事情而言,这个人没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吗?完全不是,只是他根本无法克制如此大的复仇冲动。

我不敢保证所有人,但至少绝大部分人在14岁以前,都有过杀老师,恶打同学,凌迟处死某某某的念头。

随著年龄的增长我们的心智会逐渐成熟,克制犯罪的能力越强。比如一个十二岁孩子,是不具备足够的克制犯罪能力的。对于十二岁孩子而言,他们能够承受的刺激、挑衅的能力只有这么大,不足以应对社会上的犯罪诱惑。

人不是圣母,即便是成年人受到很强的诱惑或刺激也会触犯法律。对于成熟的成年人而言,几句辱骂挑衅不足以动杀心,但假设是一个具有犯罪环境和条件的十一二岁孩子,就未必能够克制,于是开始纠纷,进而上升为攻击。

所以法律需要找到一个普遍的界点,即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和教育水平下,多大的孩子能够有克制八大犯罪的能力。

也许在发达富庶,教育优越的地区,这个年龄可以降低至十一二岁

但是在贫富落后,教育欠缺的地区这个年龄可能是十五六岁

取十四岁是应该有其法律道理的,这也是为什么请诉如此多但是依然不改的原因。

以我来看,如果降低至十二岁甚至十岁

那么你就很难听到再有脑残儿童杀人放火暴走级别恐龙孩子的新闻了。

现在信息社会了,屁玩意的劣质儿童真的是太多了,这些劣质儿童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责任,该关禁闭的关,该拘留的拘,该劳改的改,该枪毙拿机关枪把头打爆。

对于那群基因劣质父母人渣的次等儿童,就应该享受到刑法的公平对待。


先说几句无关的:

十八世纪末,西方主要形成了三大法学流派: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

现代社会以来,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都有所发展。

21世纪,尤其是现代网路发达之后,我国又形成了微博法学派、知乎法学派......

再说说我的看法吧:

  1.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最大的问题在于教育,而不是法律,法律只是解决问题的最后办法,而刑法,是最后办法中的最后办法。我国的教育,普遍缺乏爱的教育、生命教育和现代政治教育(法治教育),所以孩子们、甚至成年人都有很重的戾气。
  2. 改变刑事责任年龄,治标不治本。总得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出现在教育和社会的缺陷。
  3. 未成年人犯罪来说:对于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确实是令人痛心疾首,我相信任何一个有正常人都觉得那种行为丧尽天良、令人发指。
  4.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来说:我并不反对降低,但应该极其慎重。刑事责任年龄涉及刑法总论,关系著犯罪成立体系,牵一发动全身,刑事责任年龄关系到刑法总则,总则一变,其他内容都必须变。
  5. 对于弹性的刑事责任年龄,也要考虑立法技术,是否能够承载这样那样复杂的犯罪情节和要素。
  6. 希望大家有耐心看完我的话,再作评论。有些人看不懂中国字就口吐芬芳,我表示理解,毕竟都这么惨了。

从人本身来说:

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得要求未成年人明白,什么叫「罪」。

和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也知道杀人是错的,但是他真的懂吗?未成年人真的懂得「生命」的意义吗?他能够感受亲人离开的那种痛苦吗?他真的了解什么是罪恶什么是善良吗?他只是根据自己的本能,也许就是一种扭曲的人格和情绪做出的「非人」行为。

最大的问题在于,他们没有接受爱的教育。

未成年的阶段,是人褪去自然性到社会化的过程,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这一阶段,应当以教导为主,惩罚为辅,这是自然法则——人类发展规律。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在教育方面改善。

从刑法理论上讲:

  • 首先,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有限、人格不健全。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有限呢?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为什么相对成年人相对宽松?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罪」,对社会、对人生认识非常肤浅,只是出于最自然的本能来做事;他们控制和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很低,做事往往不计后果,只是「头脑一热」。

而成年人不一样,成年人有著健全的心理和人格,他们可以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知道犯罪的后果,所以,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是报应

我们经常看见小孩子打王者荣耀,随随便便拿父母的账户648、648的充值,成年人就不会。因为小孩子不懂得钱是什么,对吧。

什么是人格不健全呢?

为什么有犯罪?是因为人有恶的人格。而人格的形成是不可逆的,形成了就不可改变。

为什么16周岁以上的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为他们的人格基本上已经定型,他们的人格已经不可塑了只能通过刑罚来【惩罚】,是「报应」。

而未成年人不是这样,客观上,未成年人的人格仍然是可塑的,仍然可以通过教育的手段【矫正】,而不是一上来就用最严苛的刑罚来惩罚。

至于教育,就和刑法无关了。

  • 其次,社会现实真的像媒体报道的那样吗?你真的相信自己的眼睛吗?

媒体报道的内容,是社会真正的样子,还是你我希望看到的样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上升,2008年达到了最高值,被法院判决的未成年罪犯达88891 人,但是从2009年到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下降趋势,平均降幅都超过了12%。

而媒体报道案件也呈现简单化,说白了就是非黑即白、一分为二,很容易让民众误读案件,引起舆论的一边倒。真正的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取证困难、审判周期长,自媒体时代,很多人为了博得关注量,在报道的时候往往添油加醋,给民众营造「不安全感」,他们报道的主题大多数是「校园」、「女性」、「性侵」......他们的报道往往仅仅拿一个例子出来,很少有人去做实证研究。

所以,面对媒体的报道,我们也不能尽信,要保留自己的理智,多问为什么。

有的时候事实并不是你看到的样子,只是媒体希望你看到的样子。

  • 第三,即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效果怎么样?

首先我们要知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预防的对象是谁?

抛开个别案件,难道我们的社会已经堕落到要预防不到14周岁的儿童的地步了吗?

我们要把低于14周岁的孩子,当初潜在的罪犯去预防?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基本上都有几个特点:要么发生在偏远山区或者经济不发达地区,要么发生在教育缺乏的社会或者缺乏父母关爱、管教的家庭、要么是因为未成年人鸡毛蒜皮的纠纷和「胡作非为」......

很明显,教育的缺失、社会关注不足和父母关心管教的缺失是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根本原因,期望刑法制裁本身不具备法律意识并缺乏法律教育的潜在犯罪群体并进行威慑,能起到什么效果呢?

就像偏远山区贩卖人口一样,那山区的人他不懂法啊,你跟他说什么贩卖人口违法犯罪他还不信呢,我也没看见国家把山区里贩卖人口的人都抓起来啊。

如果我们在未成年人还未成年的时候把他们送进监狱,我们能期待他们改造成什么样子?监狱里关著各色各样的犯罪分子,在未成年人人格成型的阶段,把他们送到一个「大染缸」,缺少父母的教导和关心,再加上各种犯罪分子对他们的「交叉感染」,无非是毁灭他们。

即使判他10年,你能保证未成年人10年以后出来,再犯的机会会降低吗?我觉得,反而会提高他们再犯的几率。

  • 此外,在国际上从国际上看,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认为低于12 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不可接受的。

《国际儿童公约》要求12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得承担刑事责任,这个是国际共识,且不论这个共识究竟是否合理,有一个事实是:中国签了。

  • 最后,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是强制法、后盾法,只有前置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才能由刑法出手。

我们得明白,法并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良药。

滥用刑法,会让法变成恶法,人人自危;同时,侦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也会极度膨胀,我们个人的权利也会受到损害。

不可否认的是,校园暴力确实非常严重,大家的不安全感上升,要求刑法及早保护规制各种行为的心情确实可以理解。

刑法是什么?是保障社会秩序最后的武器。这就好比打仗,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常规武器,《刑法》就是核武器,哪有一上来就用核武器的,只有迫不得已的时候,才拿核武器。

刑法作为暴力法,不应该频频出现在社会治理中,用暴力法治理的社会,不会充满和气。真正的方案,应当是社会配套设施和教育的完善、家庭的和睦和幸福。

如何改善呢?

无论是未成年人犯罪还是成年人犯罪,预防犯罪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法律的威严在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不是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解铃还须系铃人,在我国当前社会的发展阶段中,教育仍然是矫正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最有效的手段。我认为社会苛责的不应该是刑法,而是社会对未成年人发展的重视和保护。抓了一个还有一个,家庭、社会对他们的教育才是治本之策。

至于社会应该怎么保护未成年人,就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了。

他们的父母离开家乡的时候、当他们的父母家庭暴力的时候、当他们被校园霸凌的时候......每一个孩子都是可爱的,我希望他们在变「恶」前能够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和善意,而不是在他们犯错后用最严苛的刑法惩罚他们。

暴力行为确实应该唾弃,但是在暴力行为发生之前,人人都应该充满爱。

为什么犯了罪的人不直接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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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篇我老师的文章吧

是孩童还是罪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道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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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道理罗翔老师是持刑事责任应当降至十二岁的观点。我心里是很以为然的。然而这个问题我没有详细研究过,所以我持保留意见。但是面对那种无脑说降刑责年龄的,我会毅然决然站到他们对立面。因为法律于他们眼中不过是玩物,别人的不幸也不过是谈资罢了。

别一口一个大趋势,一口一个低龄化,你们有看到数据的拿数据来说话,要不别在这扯淡。什么心智又早熟了,杀人得诛心啊,你感觉是就是了?那么我告诉你现在的青少年就算看起来社会,内心也是一样幼稚,还有那些不动脑子跟著嚷嚷的所谓成年人,更幼稚。

你们以为你们很高尚,其实你们不过是在死去的人的身上狂欢而已。

恶意补足原则,欢迎自行百度。我不解释,我不是来普法的,我就是来骂醒装睡的人的。


以下是原答案。


那些要求废除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朋友们先去翻翻一个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东西,总则部分,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看看清楚了,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的规定。

然后我们再看要不要下调的问题。

司法大数据「揭秘」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情况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www.court.gov.cn

先看看最高法的数据,未成年犯罪率连续六年下降,平均降幅超过百分之十二。我就不懂了,都在降了也要急著改?所谓的未成年犯低龄化极端化数据从哪来?是不是这两年媒体发达了挑了几个爆出来,你们就get到趋势了?汤兰兰案女童被全家十几个人性侵,这两年天天又有未成年人被性侵或者虐待的事情曝出,而没有曝出可能是前者的十倍,那么未成年人急需保护的消息你们怎么不看呢?

话说回来,就算要修改,采用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还不如加恶意补足原则的来得实在:不需要一巴掌全打死,却又给个案正义留了足够突破的口子。相信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司法机关绝对会慎之又慎,不容易出现滥用恶意补足的情况。而不由分说,一刀切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治标不治本,根本就是饮鸩止渴,更无异于饱和式打击,注定会过当。上次不是有个八岁的小女孩把一个婴儿从24楼扔下来吗?直接改到八岁不就好了?我甚至怀疑这三十位中可能有不少就是跟著起哄。

说真的,要是教育工作没做好,熊孩子说不定三岁都犯罪。另一方面,即使教育工作做的再好也难保不会出现几个耸人听闻的小凶兽。但耸人听闻毕竟是少数,甚至是极少数,外科手术式的精确打击就足够了,没必要烈火燎原。最重要的是,法律修订可以听民意,但是更要看法理看数据,充分论证。在尚未明确法律是否有必要修改的情况下,优先通过行政和社会力量改善这个问题现实得多也有效得多。在现在全国整体犯罪率特别是青少年犯罪率下降的前提下,费这劲去改法迎合所谓民意,不如多花点精力加强法治教育,抓好防控和打击校园暴力来得实在。

民意一汹涌,就忙著立绞刑架,那么一起绞死的不只有罪犯,还会有无辜者和民众对法制本就不多的敬畏。


很好,万里长征第一步。我本人在十三岁的时候被同学用武士刀架在脖子上过。如果该同学想试下杀人是什么感受,我就没了。我想问问反对这个提议的友善度,要不换你找个未成年刑法free在你脖子上架把刀试试?

有人做了几十年的跟踪,研究的。有数据,有分析。请看

怎么看待弑母小学生被释放返校读书一事,对犯罪的孩子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侵删


我不清楚为什么狗咬死人主人都能入刑 而父母不行


终于有人大代表真正关心人民的呼声了,一百万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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