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犯罪,刑责,舍房,矫正机关(图/周宸亘记者摄)

▲《监狱行刑法》规定了受刑人在监狱内的一切行为及作息规范,但此法制定已逾70年,法条过时陈旧亟待修正。(图/周宸亘记者摄)

司法院长许宗力曾在大法官释字第755号解释的协同意见书指出,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国民,并非是宪法基本权保障的「弃民」。在监禁期间,除人身自由遭受限制外,受刑人一样拥有在宪法中的各种基本权利。

我国《监狱行刑法》规定了受刑人在监狱内的一切行为及作息规范,主要是有关入监、监禁、戒护、作业、教化、给养、卫生及医疗、接见及通信、奖惩及赔偿、假释、释放与保护、死亡、死刑之执行等事项。该法于民国35年制定,距今已达70余年之久,其间虽然历经12次修法,然并未就整部老旧过时的法律进行通盘修正,改革缓如牛步,引发外界批评声浪不断。

近年来,各国对于人权保障愈加重视,我国于2009年3月通过《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简称为《两公约》)两项联合国人权公约,但2013年国际人权专家来台初次审查我国落实《两公约》报告时指出,「监狱人数过多会导致许多人权问题,例如卫生与健康标准欠佳、缺乏隐私、暴力充斥,以及常常导致监狱环境被认定为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严重影响国家人权形象。有鉴于此,我国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也屡次针对有争议的法规做成指标性的释宪案,包括释字第653、654、677、681、691、720、755和756号解释,显见宪法守护者对受刑人人权的重视及提升,有与时俱进推动之决心。

为呼应各界改革之要求,法务部自去年司改国是会议后即积极著手,从教化及人权观点全面研修各项矫正法规。为广纳各界意见,矫正署在今年7月20日召开「监狱行刑法及羁押法修正草案」公听会,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的《监狱行刑法》修正草案中有诸多回应大法官解释的新规定,其修正重点包括:

1.增订监狱人员执行之刑罚权,应符合比例原则、尊重受刑人尊严及维护其人权,且不得歧视。(修正条文第2条)

2.增订监狱应办理或委由医疗机构办理受刑人疾病医疗、预防保健、筛检、传染病防治及饮食卫生等事项。(修正条文第49条、第50条)

3.增订纵经受刑人同意亦不得接受医学或科学实验,及受刑人检体不得为目的外利用之规定。(修正条文第66条)

4.增订监狱检查受刑人书信之方式;另受刑人发送之文件,属文稿性质者,得准其投寄报章杂志。(修正条文第73条)

5.增订第12章「陈情、申诉及声明异议」保障受刑人申诉及司法救济途径。(修正条文第88条至第108条)

6.于第13章「假释」,明定得提起复审,及不服复审所为决定,得向法院提起声明异议等规定(修正条文第116条至第131条)

其中,要特别指出,本次修法在草案第42条第2项规定:「监狱得安排专人或转介机关(构)、团体协助收容人与被害人调解及修复事宜」,主要回应司改结论,要求增修订监狱促进加害人与被害人调解及关系修复之法源依据。「修复式正义」(或称「修复式司法」)是希望在犯罪发生后,判决确定之前,协助当事人疗愈创伤、恢复平衡、复原破裂的关系。草案引进此项机制,容许在执行阶段,再遂行修复程序,固符合矫正及教化之意旨,惟究竟监狱中如何推动实践,仅有一个条文,似嫌简略亦欠缺配套,殊属为德不卒。为倡导修复式正义,笔者建议可在修正条文第81条奖励措施项下,以及第110条假释审查参酌事项等规定纳入修复式正义具体作法及规范,赋予实效,以求周延。

现行的监所措施与受刑人处遇有许多不合时宜之处,透过此次修法,可望能扩大监所人权的保障,以达到受刑人最终复归社会的目的。但再好的法律制度,仍需相关配套工作始能有效推动,尤其「监所超收」是狱政万病之源,我国监狱人满为患,超收情形相当严重,除造成受刑人生活空间拥挤外,亦衍生医疗资源不足、矫治教化功能不彰、环境不佳等诸多管理弊端,恐将妨碍监所改革目标的达成,亟待优先解决,以免事倍功半,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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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著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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