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警察非法要「拖走」人身形同「逮捕」,人民依法有「拒绝」的权利。(摄影/黄威彬)

(读者投书-作者为台湾水资源保育联盟学术召集人陈椒华。本文不代表《信媒体》立场)

咬警察是很不寻常且不太可能会发生的事情,但是,当你面临被抓、被抢、被不法暴力对待时,你会反射性地自保,咬人只是方式之一,看到7月16日议员蒋月惠咬警察,我也来谈谈我咬警察一事!

今年3月31日,我参加南部反空污大联盟在高雄市政府前的反空污记者会,当天一下车,我就被一群警察团团围住,我只身很辛苦地走到高雄市政府前,手上拿的海报布条被警察抢走,我坐在阶梯等义工,警察却将我二手二脚抓住并要抬我走,听旁边一位警察主管(苓雅分局)说「抬走、抬走」! 我一慌,心想,我来开记者会,又没违法,为何要将我抬离?我二手脚都被抓,情急之下只能作势去咬抓我手的警察,那位女警也怕被我咬,手就松开,我因此没被抬走!

警察成了政府的打手?

我被抓抬与咬警察动作令我非常难过,除了手脚被拉疼痛数日外,也痛心警察朋友竟滥权沦为政府对付异议NGO团体人士的打手?!

今年6月5日,于桃园林口赖清德院长主持邮局破土典礼时,也发生警察对NGO人士施暴,无缘由地抬走机场捷运A7站区自救会成员黄先生,黄先生在无违法下,竟被桃园市政府警察强力抬走并造成黄受伤。

日前蒋月惠在屏东县公勇路拆除征收户事件,见警察拉蒋议员,才使得蒋议员去咬警察;再今年7月13日,环团于彰化县政府外召开向县长魏明谷陈情记者会时,彰化县警察局竟罕见举牌,还少见的干扰环团人士于记者会发言。非常不幸地,此四件警察不当执法,都发生于民进党新潮流派系执政县市。

人民依法有拒绝权利

根据《宪法》第8条:「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而且,「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并且,「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24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警察非法要「拖走」人身形同「逮捕」,人民依法有「拒绝」权利,「咬人」只是拒绝不法逮捕的一种抗议方式,也是抗议警察滥权的方式,期待经由蒋月惠议员咬警察事件,提醒当权者不要以反民主方式对付异议人士,否则你们必将被人民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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