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範圍的擴大,隨之而來的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步伐也隨之加快。我們都知道對於國家征地有補償的,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並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同樣的,被征地人最關心的問題也就是征地補償標準了。那麼,如果被征地人對征地補償標準不滿意?可以採取哪些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意見呢?今天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就為大家一一介紹:

首先,征地補償標準出台前,要徵求被征地人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三條規定: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經批准的征地事項,除特殊情況外,應予以公示。

另外,《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也有類似的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已經通過立法的方式,保證了被征地人對於征地補償標準的發言權。因此,廣大被征地人,在征地過程中如果對征地的補償標準不滿意一定要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

其次,如果對征地補償有爭議的還可以申請裁決:

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不服土地徵收批複、土地補償方式爭議、土地徵收程序違法、強行徵佔土地、以租代征、違法徵收等均不符合申請裁決條件。標準爭議是指:依據的產值標準爭議和確定的補償倍數標準爭議,其中一項有爭議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那麼申請裁決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一、注意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應是征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具體的說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二、找准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

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的職能,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是國土資源部門的法制機構。此外根據國土部的要求,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要確保公正性;二是要體現便民原則;三是程序透明;四是要體現專業化。

三、申請裁決依法定程序

首先應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經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再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申請裁決。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四、申請裁決中應的注意事項

1、對進入裁決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訪請求

信訪一直是農民解決征地爭議的主要途徑。近年來農民集體上訪反映征地補償安置問題的占集體上訪總數的80%以上,個別地方甚至還高。許多征地補償爭議都通過信訪渠道反饋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作為信訪事項給予答覆,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和處理。因為信訪部門沒有處理和裁決權利。

同信訪相比,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程序在解決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糾紛方面更具專業性和規範性。因此,我們建議農民通過申請裁決來解決補償標準爭議糾紛。國土部2005年提出要求,今後凡是信訪人通過來信、來訪反映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引導其申請裁決。對於已經受理並在辦理中的裁決案件,信訪人就同一事項提出信訪請求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書面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

2、補償標準爭議不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受理範圍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雖是解決征地糾紛的主要途徑之一,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對補償標準爭議沒有行政決定權和司法判決權,標準爭議裁決作為一項具有土地補償爭議自身特點的糾紛解決機制,不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理的範圍。

首先,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程序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監督行為,征地補償標準不屬於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範圍,是一種民事權益爭議範圍。裁決機關只能是批准征地的機關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被申請機關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裁決機關不是征地主體、不是征地實施機關,不是上一級政府而是上級政府即土地徵收的批准機關。

其次,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強調的是糾錯功能,主要表現在撤消具體行政行為上,對權益爭議不適用於調解;而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以解決補償權益糾紛為目的,可以適用調解,在調解不成時才行使裁決權;

第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內容涵蓋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決制度專門針對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專業化程度更高;並不針對批准征地的行政批複行為和在征地過程中有關政府實施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總之,廣大的被征地人在面對徵收土地行政行為的不滿,一定要分清是非。採取不同的法律救濟途徑,切莫不知所以、盲目上訪,造成矛盾激化。那樣,不僅不能有效的維護自己的權利,還會勞民傷財,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不妨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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