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明拆遷律師在很多征地拆遷案件諮詢中遇到這樣的問題,就是當事人會問:「我看到有些地方,人家的拆遷補償好幾百萬,甚至上千萬,怎麼我們這地區的補償這麼低?只有幾萬塊,還不夠我再修房子用了,這要讓我怎麼活啊……」確實,遇到征地拆遷,人們會發現,有的地方會因為拆遷補償瞬間變成千萬富翁。而有的地方卻會因為拆遷一無所有,流離失所。如此巨大的差距,會讓被徵收的當事人心裡感覺極大的不平衡。同時,也會有疑惑,為什麼地方之間的補償標準有如此大的差別呢?

首先,在明拆遷律師要告訴大家的是:各個地區之間的補償標準不同,主要是因為各個省、市、區縣處在不同的經濟、地域,所以不能用全國統一性的補償標準。而涉及政府行政性徵收土地或者房屋,各個地區都會根據具體的徵收項目來制定相應的徵收計劃和安置補償方案。各省市再根據制定的土地區位價格、農業土地年產值統計數據等政策文件,綜合確定征地補償標準。因此,各個省份的補償標準都存在差異。

但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各地方自己制定徵收計劃和安置補償方案,但前提條件是要符合我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各個省市發布的實施各項條例的具體通知。

那我們首先來看看農村土地徵收,《土地管理法》對徵收補償標準的前提性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條是有關土地徵收補償的規定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對於土地徵收,土地管理法給了這一個補償的範圍。意思是,不管地方如何規定具體補償標準,都需要符合上述條款的規定。

還有比較重要的一條原則規定是:不能使被征地拆遷人的生活標準有所降低。

在明拆遷律師提醒大家,一定要記住徵收拆遷補償一定不能低於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這條原則。這對地方政府制定具體地方具體補償標準有導向和制約作用。如果被徵收人的補償過於偏低,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諮詢拆遷律師,進行法律維權。

那麼,問題來了,被徵收人如何知道地方制定的補償標準呢?在明拆遷律師在這裡教你三個方法:

主動查找政府依職權主動公開的信息

征地信息主動公開內容,大多會在市縣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國土資源部門網站一般設置「征地信息專欄方式」公開當地的征地補償情況里。在收到上級有關用地批複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主動公開,其中「征地批後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後10個工作日內主動公開。

對於這些內容,被徵收人可主動進行查找。

依申請公開相關信息

所謂「依申請」,就是指被徵收人要自己遞交申請書去查找有關信息。這類信息一般是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報批前征地調查結果、聽證筆錄;

(2)用地批准後征地補償登記材料;

(3)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

(4)勘測定界圖(國家測繪資料保密規定的涉及軍事、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重要工程設施的項目除外);

(5)其他屬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有關材料。

複議、訴訟是維權的必須途徑

如果被徵收人的征地補償款過於不合理,那麼被徵收人就要進行有效維權,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

在明拆遷律師在多年征地拆遷代理經驗中發現:對於征地拆遷的維權,上訪、暴力抗拆等,都是得不償失的維權方法。不僅得不到有效的補償,還會遭受更大的損失。所以,要與有強大公權力的徵收方博弈較量,只有法律才是能唯一與之抗衡的武器。所以,被徵收人在遇到不合理、不公平徵收拆遷的時候,一定要及早諮詢拆遷律師,進行法律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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