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對違法建築的認定、處理做出專門的系統性規定的法律法規。關於違法建築的規定散見於《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環境保護法》《文物保護法》《水法》等法律中,其中行政機關最常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法律規定不夠細化和明確,就給了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空間,也滋長了各種各樣的違法行政行為。而法律原則作為法律規則的本源和基礎,能夠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與局限,同時由於法律原則覆蓋的事實範圍比法律規則更廣,原則就能夠協調和指引更多的社會關係。今天,在明律師就從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出發,跟大家談一談行政機關在拆除違法建築時的違法情形都有哪些……
針對違反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及六十五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