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幾個重要文件,你都知道嗎?
房屋徵收決定
徵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房屋徵收決定一般應當包括(一)徵收目的;(二)徵收範圍;(三)徵收部門;(四)徵收實施單位;(五)徵收補償方案;(六)簽約期限;(七)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和期限;(八)其他事項。
房屋徵收決定應當進行公告,如果政府部門不依法進行公告,被徵收人可以拒絕在補償協議上簽字。
此外,如果政府進行了公告,被徵收人一定要仔細閱讀公告內容。如果發現自己的房屋不在徵收範圍內,政府徵收目的違法、作出征收決定的主體不適格等問題,都可以拒絕簽署補償協議,啟動法律程序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