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幾個重要文件,你都知道嗎?

房屋徵收決定

徵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房屋徵收決定一般應當包括(一)徵收目的;(二)徵收範圍;(三)徵收部門;(四)徵收實施單位;(五)徵收補償方案;(六)簽約期限;(七)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和期限;(八)其他事項。

房屋徵收決定應當進行公告,如果政府部門不依法進行公告,被徵收人可以拒絕在補償協議上簽字。

此外,如果政府進行了公告,被徵收人一定要仔細閱讀公告內容。如果發現自己的房屋不在徵收範圍內,政府徵收目的違法、作出征收決定的主體不適格等問題,都可以拒絕簽署補償協議,啟動法律程序維權。

徵收補償方案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後,應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如果政府不依法公告,也未徵求公眾意見,被徵收人也可以先拒絕簽署補償協議,依法維權。

徵收補償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徵收目的;(二)徵收範圍;(三)徵收補償方式;(四)搬遷過渡方式及期限;(五)補助及獎勵費標準;(六)徵收補償資金;(七)徵收實施步驟;(八)徵收實施單位;(九)簽約期限;(十)其他事項。

房屋價值評估報告

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首先應該由被徵收人協商確定,如果被徵收人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就選定評估機構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原則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在徵收過程中,如果房屋徵收部門未經被徵收人協商就擅自確定評估機構,也是不合法的,剝奪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署補償協議,並依法維權。

此外,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徵收部門不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公示,或是不將最終版評估報告轉交給被徵收人,都是不合法的,如果房屋評估中存在上述問題,被徵收人也可以拒絕簽字補償協議並依法維權。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所謂「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指在一定情況下,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和徵收補償方案作出的強制徵收並給予補償的決定。

要注意的是,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必須要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那就是: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

此處的「達不成補償協議」具體包括兩種情況:(1)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意見不一致,無法簽訂補償協議;(2)被徵收人對補償協議的內容未明確提出不同意見,但始終不在協議上簽字。

此處的「所有權人不明確」一般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根據相關的權屬資料查證無所有人;(2)所有權歸屬存在爭議,尚未最終確定歸屬;(3)法律上的所有權人雖然明確,但所有權人下落不明。

補償決定的主要內容於補償協議基本一致,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此外,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後,應當在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以上文件是房屋徵收過程中一定會出現的文件材料,如果被徵收人對以上文件材料一無所知,又怎麼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正在或將來要遭遇拆遷的被徵收人,如果對上述文件不懂可以隨時來諮詢我們,期待您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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