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拆遷往往伴隨著違章建築的查處,有些地方政府部門發現無證房屋就說是違章建築,然後要求建房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就組織人員進行強拆,這種做法顯然不對。那麼,違章建築該如何認定?遭遇強拆如何維權?違章建築被拆會有補償嗎?

一、什麼是違章建築,違章建築如何認定?

  違章建築在法律上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一般來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所轄部門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

  1、拆遷徵收領域違章建築的類型: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自建建築物;

  (3)未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佔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5)未經批准佔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徵收範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2、無證房、證件不齊全的房屋不等於違章建築

  《物權法》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一規定明確規定了建築物權,確立了只有違反了建築時的法律依據,才能確定為違章建築。

  我們國家的規劃部門,從1974年才開始有,90年代才逐漸完善,2008年1月1日實施《城鄉規劃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規劃審批,農村房屋建設根本不需要經規劃部門審批,只要取得村委會的批單就可以。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需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

  所以,幾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而不能簡單地以現在法律法規的標準來認定是否屬於違章建築。無證房、證件不齊全的房屋不等於違章建築,不等於可以無償強制拆除。

二、違章建築就可以強制拆除嗎?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功臣規劃許可證,依法應受處罰。

  《城鄉規劃法》六十四條規定,對違章建築的行政處罰包括限期改正並處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建設並處罰款。三種處罰方式看起來屬於行政自由裁量權,但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比例原則,即違法嚴重程度與行政處罰輕重成比例,對於存在時間長,拆除會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考慮罰款,補辦手續的方式去處理。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決定。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製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三、違章建築拆遷時能否獲得補償?

  1、相關法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划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補償問題

  1.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時依法不給予補償,並不意味著對拆除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也不給予補償。

  2.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違章建築按照有無土地適用權的標準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一類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如果違章建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即使在拆遷時不就拆除違章建築本身補償違章建築人,也必須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築人的財產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劃撥方式得來的,拆遷人可以不補償使用該土地的違章建築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違法建築人繳足了土地出讓金但出讓年限還未到期時,拆遷人應當就拆除違章建築給違章建築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3.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內的財產。違章建築內的財產可以獨立於違章建築存在,系違章建築人的合法財產,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的過程中,不得侵犯違章建築人的違章建築內的合法財產權益,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助費。雖然我國《城市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但是這隻能說明違章建築人不能獲得拆遷補償款,拆遷人仍要依法向違章建築人支付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助費包括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其它費用。拆遷人不得因違章建築拒絕向違章建築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費拆遷補助費的請求。

  5.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轉化的違章建築的特殊情況。所謂轉化的違章建築,主要是指因為超過批准期限,由臨時建築轉化成的違章建築。轉化的違章建築和批准期限內的臨時建築的區分點就是批准期末,批准期初至批准期末為合法建築,超過批准期末,仍未拆除的,為違章建築。並非所有的轉化的違章建築,在拆除時,都不予補償。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a.不可抗力阻礙臨時建築在批准期限內拆除的;

  b.臨時建築不被拆除是為了保護另外一個更大的利益,致使超過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在這兩種情況下,拆遷人拆除違章建築時,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標準補償違章建築人。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