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了一場新聞通氣會,發布了7起關於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第一批)。在其中一則關於政府強拆的案件中,最高院正式通過判決明確了:政府強拆,不僅要依法按照徵收程序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還應為其違法行為給予被拆遷人相應的補償(賠償)

接下來京尚拆遷律師就和大家一起,走近這則經典案例,分析拆遷維權訴訟漫漫長途上這一里程碑式的判決究竟是如何作出的。為大家日後進行強拆維權提供參考,也為大家鼓起勇氣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增添更多信心。

關鍵點一 政府能否通過「誤拆」推責

經歷過強拆維權的部分被拆遷人可能也曾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明明是政府組織或主導、指使強拆,但當被拆遷人維權的時候,政府或實施強拆行為的拆遷公司卻統一口徑,聲稱並非故意強拆,而是現場施工人員操作失誤或理解錯誤,或拆遷公司工作安排失誤導致的「誤拆」。

在最高院公布的這則典型案例中,被申請人婺城區政府也試圖通過聯合強拆實施者婺城建築公司將強拆說成「誤拆」,來推脫強拆違法責任,試圖將自己從強拆責任主體的位置上「偷渡」下來。但經查明審理,最高院巡迴法庭否定了婺城區政府關於「誤拆」的說法,仍舊認定了婺城區政府強拆的事實。也就是說,婺城區政府在該案中確實是明確的強拆責任主體,且拆除行為確屬行政違法

關鍵點二 強拆維權過程中證據很重要

地方政府不能通過文字遊戲,將強拆說成「誤拆」為自己脫責,但相信很多被拆遷人看到這點之後都很疑惑,為什麼自己遇到的情況確實法庭認可了強拆者的說法?如何才能讓法庭認定事實並非「誤拆」而是違法、故意「強拆」呢?

在最高院公布的這則經典案例中,當事人給廣大被拆遷人樹立了一個相當好的榜樣。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中包括:1)改造工程指揮部工作人員發送給自己的簡訊;2)強拆現場的照片;3)當地關於強拆事件的新聞報道。

當事人藉此向法庭證明了婺城區政府對強拆行為應承擔主導責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取得了法庭的認可。由此被拆遷人應該明確,拆遷維權過程中,不怕拆遷人「狡辯」,就怕被拆遷人不懂得如何取證、舉證、質證。如果這一步做得好,被拆遷人的訴訟維權之路會平坦的多。

關鍵點三 政府強拆應當給補償還是賠償

通過過去的很多實踐案例我們知道,強拆維權訴訟勝訴後最常見的結果就是,地方政府被判強拆違法,應當按照合法合理的標準,依徵收補償程序向被拆遷人給予合理「徵收補償」。

也就是說,地方政府違法強拆的成本很低,即使被拆遷人維權了,並且自己敗訴了,大不了就是按照原本的補償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損失了更多時間、精力、金錢的是被拆遷人。而剩下的那些沒有進行維權或因準備不充分維權失敗的被拆遷人,他們沒有爭取到的那些補償,則成為了違法強拆者「穩賺不賠」的保障。

在最高院公布的這則案例中,一、二審法院也是按照這樣的做法對該案給出的判決:確認婺城區政府強拆違法,責令其按照《婺城區二七區塊舊城改造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對當事人作出賠償。但當事人因婺城區政府強拆行為遭受的停產停業損失和財產損失並沒有得到應有的賠償。

最終,最高院在判決中糾正了一、二審法院按照「慣例」,不考慮行政機關侵權違法責任而作出的部分錯誤判決,不僅確認婺城區政府強拆行政行為違法,而且責令婺城區人民政府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賠償。

也就是說,政府強拆,被拆遷人不應僅得到與徵收程序無異的徵收補償,也應當因合法權益遭受行政機關侵害,得到行政機關給出的全面賠償。

經此經典判例之後,耿寶建法官表示,強拆案件已不能再走「補償」的老路,這樣只能誘導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政機關應當因其違法行政行為給予被拆遷人相應的「賠償」,並且要全面賠償,讓被拆遷人能夠取得不低於其依照徵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徵收補償數額的賠償,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法律對產權保護意見中公平合理補償的原則精神,才能明確行政機關違法強拆應承擔的違法責任,才能對引導行政機關和普通公民遵法守法起到正面導向作用。

最後,京尚拆遷律師想要提醒被拆遷人的是,地方政府違法,並不代表著國家鼓勵違法行政行為的發生、包庇違法行政行為的存在。被拆遷人要相信法律,善用法律,違法者終將為其作出的侵權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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