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對每個中國人來講都具有非凡的意義,它是安身立命的根基,是精神休憩的港灣,是個人情感的依託。當這樣的一個「避風港」遇到徵收拆遷的時候,心裡不免會估算自己的房子到底值多少錢。但房子到底值多少錢呢?每個人心中都會有一個大大的問號,不清楚、也不明白。所以當徵收方與我們協商房屋補償時,經常會一頭霧水,一種情況就是就稀里糊塗的簽了補償協議,簽完之後發現補償低了,後悔莫及;另一種情況則把房屋到底值多少錢交給房屋評估機構去評估,但對評估的流程和事項一無所知,一切都聽徵收方安排,然而評估結果出來之後與心理預期相差甚遠,不知道下一步該如何,最終無奈簽下了補償協議。所以,京平律師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房屋徵收補償價值評估時所應注意的事項,供大家參考。

徵收補償範圍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

房屋評估的主要目的是反映房產真實的價值,給予被徵收人合理的補償。有時候房屋評估報告已經作出,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徵收項目遲遲未動工,轉眼間過去五六年才開始重新啟動。飛速上漲的房價加上漫長的徵收拆遷過程,致使評估報告確定的價值與實際應該獲得的補償相差甚遠,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這一規定顯然考慮到了在漫長徵收拆遷過程中房屋市場價值的變化,對被徵收人的房屋徵收補償更具合理性和公平性。

房屋評估機構的選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三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評估機構並不是由徵收方單方說的算,而是通過雙方在協商的基礎上選定的。並且評估結果必須公平、公正,任何個人或者組織都不能干預。

房屋評估結果的異議處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有關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可以申請房屋複核評估(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如果對該複核評估報告仍然有疑問的可以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

所以,如果您覺得房屋鑒定結果過低或者不合理,擔心徵收方與房屋評估機構「私下串通」操控房屋鑒定結果,您可以申請對房屋進行重新評估,並可以提出鑒定申請。

但有時候,評估機構與徵收方的利益瓜葛如錯綜複雜的百年榕樹根須一般,剪不斷、理還亂。無論被徵收人申請幾次複核房屋評估,可能都難以保證公平性和真實性。這時候,您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獲得合理的徵收房屋補償。如果您在法律程序實踐操作方面欠缺經驗,就不要輕易的啟動法律程序,這樣不僅會浪費您的訴權,還有可能因此錯過最佳的維權時機。所以,還是建議您儘早的尋求專業的律師介入,以此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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