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征地工作有關國家經濟建設,涉及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近年來,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加強征地管理,安置了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維護了社會穩定。但是有些地方還是存在征地不依法補償,侵犯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合法權益的情況。那麼您是否知道與我們的補償權益息息相關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如何制定的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黃曉麗律師為大家解讀……

根據《土地管理法》《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可以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分為4個程序:

第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擬定徵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方案,是搞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前提。各地可依照法律規定,從本地區的實際出發,以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為原則,制定有關征地補償安置具體辦法,報政府批准後頒布實施。具體如下: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擬訂詳細方案。

第二,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後,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公告方案,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要求公告,並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這是廣大被徵收人的基本權利,一旦被侵害,被徵收人可以拒絕征地補償以及安置。

第三,批准、審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10、11條之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經批准後,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這一規定也再次強調了村民對這一方案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

第四,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要在方案批准之日3個月內將有關費用全額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對於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使用和管理應當進行嚴格監管,做到專款專用,嚴禁侵佔、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依照有關規定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權要求該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費用分配和支付清單,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收支情況。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未按規定支付的,社會保障費用未按規定落實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黃曉麗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政府征地拆遷是一系列具體行政行為的集合,應該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等基本原則。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出現違法情形時,被徵收人要善於運用複議、訴訟程序,通過法律維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當然對於大部分人來說這一程序過於專業,比如補償方案制定主體違法、內容不合法不合理等情況,廣大被徵收人並不能很好辨識,這時就需要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鼎力相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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