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徵收土地的過程中,「兩公告一登記」是為廣大被征地農民所津津樂道的重要程序。然而說歸說,真到了實踐中,究竟該如何「兩公告一登記」才是合法、正確的,很多被徵收人就不那麼清楚明白了。尤其是這其中的征地補償登記程序,究竟是處於一個什麼樣的位置呢?又會對接下來的徵收補償產生何種影響呢?本文,在明律師為您解析這些問題。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之規定,「兩公告一登記」應當這樣進行:

第一步: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準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在明律師解讀:「兩公告」的第一個公告即為徵收土地公告,一般習慣稱為征地公告。其中的第(四)項公告內容就是關於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信息的。因此,從簡單的邏輯上我們就可以得出結論,若要實施補償登記程序,就必須要先發布征地公告。沒有徵地公告,就談不上補償登記。

第二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如未能如期辦理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在明律師解讀:「一登記」的準確位置,在「兩公告」的中間。實踐中,一些地方存在順序紊亂的現象,尤其是在沒有見到任何公告的情況下就要求村民去排隊登記,這就叫做程序違法。需要指出的是,征地補償登記的作用在於對具體的被徵收人的補償土地面積、位置、地類、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等信息進行「二次確認」,即在政府已經依法確認完畢的基礎上,再進行一遍確認。那麼政府是何時完成第一次確認的呢?這就要回溯到征地項目報批前的「告知、確認、聽證」程序中了。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規定,在擬征地公告發布後,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就應當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通知》中規定,征地報批前履行了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並完成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確認以及補償登記的,可在征地報批的同時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兩公告可同步進行。換言之,「兩公告一登記」中的「一登記」是可以依規前提的。但必須明確的是,這隻能適用於徵地報批前手續嚴格、規範的情形下。實踐中相當一些地方根本沒有報批前手續,農民知道要征地就是從征地公告貼出來開始的。此時,「兩公告一登記」就絕對不允許再打折扣,必須嚴格落實。

第三步: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這一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至此,「兩公告一登記」的全部程序就呈現出來了。《徵收土地公告辦法》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徵收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督。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收人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陳麗芳指出,實踐中一些被徵收人會抱怨地方上根本做不到什麼「兩公告一登記」,房屋、土地就已經到了面臨強拆、強征的地步了。這種情況顯然是違法的,將會為被徵收人在應對「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強制執行決定」等強拆威脅時提供重要的事實依據。但被徵收人也不宜坐等強拆的來襲,而應當積極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方式來爭取儘早獲取相關公告信息,以便更有針對性的開展維權行動,更加精準、到位的捕捉徵收方的違法點,為自己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增添砝碼。無論如何,大家都要牢記,「兩公告一登記」對於徵收中的政府而言,是一道必答題。或者批前+批後(這一模式將有望隨著《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通過而成為明文的法定程序,廣大被徵收人可以著重加以理解),或者集中在批後進行,反正一個都不能少。而針對其所發起的法律步驟,才是被徵收人提升補償結果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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