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貪官經常會利用職務之便做一些貪污腐敗的事情。在征地拆遷當中不乏這樣的事情發生,被拆遷人經常告訴律師征地補償費用在發下來的時候與法律規定的補償標準有所差異,與之前談好的完全不一樣。

  潘先生等人是天津市某村村民,自80年代初為響應改革開放,中央連續發布1號紅頭文件,倡導誰開荒誰受益,誰種樹歸誰所有。於是潘先生等人承包了該村的荒山,開荒種植果樹。

  但在2013年的時候,潘先生與承包荒山種植果園的村民接到鎮政府和村委會關於土地流轉的通知。在2014年,潘先生所在該縣國土資源局、住建局、房管局、B鎮政府、村委會組織工作人員,對潘先生等人果園的果樹進行清點造冊登記,並告知潘先生其果園將由某公司統一經營管理,而該公司也將根據評估機構(由政府部門委託)出具的評估價給潘先生等人發放苗木補償款。評估價公布後潘先生等人均表示滿意。隨後在土地流轉工作進行時,村委會突然告訴潘先生等人只能獲得果苗補償款的35%,其餘65%的補償款歸村委會所有,且村委會逼迫潘先生等人按照評估值的35%受領苗木補償款,否則村委會將拒絕上報土地流轉手續。萬般無奈之下,潘先生雖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此事,但都沒有得到回應,於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了凱諾律所的律師。

  為了儘快幫助潘先生等人拿到合理的補償,凱諾律師多次實地調查走訪,取得了村委會違法截留青苗的證據。隨後凱諾律師便向潘先生所在地縣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最終經過審理認定,村委會的做出果園苗木補償金按評估價35%給承包戶,65%歸集體由全體村民分配的決定,侵害了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並根據《物權法》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依法撤銷了村委會關於承包果園內苗木補償金的65%歸集體所有的決定。

根據最新的《土地承包法》中的規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四)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款,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那麼通過以上的法律法規來看,村委會是不能私自的以各種理由來侵佔老百姓的征地補償款的。

  村委會是老百姓最為熟悉的一個部門,遇到與切身利益相關的事情,村委會也是一個我們常常走動的部門。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也就是說,村委會是大家民主決定事情的機構,包括我們的征地補償款分配的問題,都是村民民主決定的。

===那補償費被非法截留,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第7項規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依據該法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村委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應當及時公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接受村民的監督。不及時公布或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其次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征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對於補償款有疑問,村民可以申請村務公開,也可以先向鎮政府或是有關部門反映,若得不到解決,可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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