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征地,大家最關心的是征地補償款,能補多少?該如何分配?都是大家最關心的。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土地補償費是如何分配的?什麼情況下歸集體?什麼情況下歸個人?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由上可知,按國家政策規定,土地補償費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但只能給集體經濟組織嗎?實踐中,土地補償款歸集體的前提是集體要給被征地農戶重新分地。也就是說,如果集體不給被徵收地農戶重新分地,那補償款就該歸被征地農戶。

需注意的是,如果土地補償款全部給個人了,那也就意味著被征地農戶失去了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不能再承包土地,不能再申請宅基地,所以被征地農戶在選擇這種補償方式前還是要考慮清楚。

另外,在不同地區,可能對於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也有些許不同,像山西就是這樣規定的:

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違法劃分老戶、新戶、女兒戶。

●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餘20%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土地被全部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剩餘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徵收或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餘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徵收徵用後,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由上可看出,山西在分土地補償費時,大部分會分給被征地農民,剩下的少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有些地方會給被征地農戶重新分地,把土地補償費平均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征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一安置失地農民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應當全部支付給失地農民。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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