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局长施琼华。(图/记者李蕙璇摄)

▲保险局长施琼华。(图/记者李蕙璇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金管会保险局这次对南山人寿祭出高额罚单及停职总经理等3位专业经理人的裁罚手段,再次宣示「维护保户权益」优先原则,值得保险业界警惕。

金管会依《保险法》第148-3、171-1的「保险业应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认定南山人寿处理收费员取消及变更保户缴费方式影响3万张保单权益有所疏失,给予最高额罚款600万及停职专业经理人。

由于去年6月曾修改罚款上限金额,南山案是去年3月发生,因此沿用旧法罚款最高额600万,如果采用新法的话,最高额就是1,200万元,也显示主管机关高度重视内控内稽及保户权益。

其实,保险局裁罚南山人寿处分书上,很清楚表明主管机关的立场:「保险业有别于一般行业,其资金大部分来自于保户,保险公司于日常营运所为各项决策,应以保障众多保户权益为依归,专业经理人于执行公司相关政策时,更应以维护保户权益为优先,俾善尽保险公司之企业责任」。

保险局长施琼华今天向《ETtoday新闻云》记者说明,该案裁罚重点完全是锁定「经理人执行职务内容的专业度是否有疏失」,而逐一检视南山人寿取消收费员制度到影响保单权益的执行过程中,举凡涉及的财务、法务、客户服务、行政管理督责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层面单位,严格确认是否有专业上的判断疏失。

施琼华说,南山法务部门其实有给予「有风险」的提醒建议,但未获执行决策的总经理采纳而引发一连串保户申诉、保单权益受损的案件,其他财务、客户服务部门主管也未做好业务管理监督,保险局因此给予停职总经理、财务长、客户服务务资深副总各5~6个月的处分。

如果法务处没有给予专业法律建议的话,其实保险局也是会给予处分。也就是说涉及保户权益的事,业者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专业责任,明知有风险、执行上可能预见的缺失等,就应该先拟定配套措施落实执行,非等到造成保户伤害才来补救。

施琼华也提到,这次对南山人寿的裁罚以及停职总经理等3位专业经理人,皆是依《保险法》及从该案决策执行主管专业有所疏失而给予必要的处分。

过去也有类似专业经理人的疏失而影响公司治理、客户权益等,金管会、保险局也有对金控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给予解职、停职等处分及高额罚款,每个案件会视情节及涉及层面程度裁罚。

此次对南山祭出最高额罚款,展现金管会保险局主管机关强硬姿态,提醒保险业公司要重视各部门专业经理人的建议加以落实执行,勿损及保户权益而自找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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