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猥亵还是强奸?

到底是猥亵还是强奸,关键看证据。而证据提取,时间很关键!

所以这个案件的时间线很重要

6月29号下午,案件发生

6月30号22时许,被害人家属报案

7月1日,嫌疑人王某某接受调查

7月2日晚,嫌疑人周某投案

这里有个关键问题,案发时间和报案时间隔了一天!很多证据(比如被害人体内是有嫌疑人体液或者其他生物信息),存在灭失、被销毁的可能。

而嫌疑人报案后的第二天也就是7月1日,嫌疑人才到案接受调查,中间他可以充分准备他的讯问应对。

而在7月2日,也就是被害人报案后的第三天,嫌疑人周某居然被描述为自首。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是自首。因此这里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嫌疑人周某自动投案,而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有没有对关键事实撒谎?是否应该构成自首,要最终由司法机关最终判定。

关于性侵类案件,要认定强奸罪,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14岁以下),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而猥亵,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

据上海警方证实,今年57岁的江苏地产商、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因猥亵9岁女童在上海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到底是强奸幼女还是猥亵儿童,其实还没有定论。目前警方只是立案侦查,意味著警方目前搜集到的证据还没有强奸的相关证据,这里面,除了现场相关的物证(比如现场是否有血迹、体液),相关医学鉴定意见,是否有相关监控录像,还有嫌疑人王振华自己的口供,被害人幼童的陈述和相关证人的证言。

但是之后是否会搜集到更多证据,背后是否有更多的案情?更多的受害者?比如为何幼童会有阴道撕裂伤?是否是因生殖器强行插入导致?不排除之后改变罪名的可能。

案件发生于6月29日下午一家五星级酒店内。被猥亵九岁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王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涉案人王某今年五十余岁,是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的董事长,目前对外公布总资产达3000多亿元人民币。据最新消息,带女童入住酒店的女子周某也已到案。周某49岁,江苏徐州人。据其供述,事发当天,她带了两个女孩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两个女孩的母亲为周某朋友。周某谎称带两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从江苏带至上海。当天王某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现金1万元。

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就是十五年)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性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警方就应当立案侦查。

而如果是强奸罪,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达到相关恶劣情节的,法定最高刑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从中介绍的周某,也涉嫌构成王振华共犯。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个案件吧,到底是猥亵还是强奸,我觉得警方还在搜集更多的证据,等待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吧。


从法律角度看,必须首先明确其犯罪的情节,然后明确涉嫌的罪名。另外还需要深挖其他的同类型犯罪情况。亿万富翁违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一是关于情节的。新闻里有提到女童阴道撕裂伤,细节的关键在于该伤是如何造成的。如果该伤是王某用生殖器造成的,那绝对是典型的强奸。如果是王某用手或者其他东西造成的,那倒是有涉嫌猥亵的可能。鉴于该事件涉及未成年人,大概情节很难公布了。

其二是关于罪名的。如前所述 ,王某的行为要么是猥亵儿童要么是强奸幼女。前者最多判15年,而后者可以判死刑。这个案子很类似前几个月被判处死刑的河南开封那个富翁的案子。

另外,王某还有没有其他的犯罪事实,其他的受害者在哪里。周某某介绍了多少次给王某,这都需要一点点查清楚。但是我们要知道,对于把魔爪伸向幼女的,一定要加重处罚。


广义的性侵包括强制猥亵和强奸,强奸以发生性关系为既遂,我国司法实践中以「插入」为认定标准,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对象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目前的通报中并没有用强奸一词,而是用的「猥亵」,是否可以由此推断新城控股董事长并没有使用生殖器来接触女童的生殖器呢?但是通报中又提到女童的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至少可以说明可能董事长使用了除了性器官以外的其他工具、对幼女实施了性交以外的满足性欲的行为。当然,目前只是初步的调查结果,至于最终的定性是否会改变为强奸罪,有待进一步侦查。

无论是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法律都规定了,如果犯罪对象是幼女、儿童,从重处罚。

关于中间人周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周某是熟人,让家长们不寒而栗,谁说熟人就一定信得过?)

地狱空荡荡,魔鬼在人间。我一直在想,这些人心里该有多扭曲变态,才会将毒手伸向儿童。希望这些心理变态的恶魔早日接受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道德审判。


世界那么大,有些变态的事很可怕。

一个衣冠楚楚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向一个年仅9岁的幼童伸出肮脏的魔爪,实在令人心悸:这种人就该千刀万剐。

衣冠禽兽,就是用来描述这种人渣的。这是一种心理变态的伪君子,就应该从中处罚,尤其是对未成年孩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更要严惩。这应该是大多人的共同认知。

但所谓的千刀万剐,在现实中当然是不可能的,这只能是激愤之语。因为现在有相关的法律,来制裁这种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是仅限于猥亵的话,估计就是判个几年。

但目前警方通报的只是前期调查情况,具体究竟是否涉嫌更严重的罪行,还需要警方进一步深入调查。

因为警方公开的调查消息显示,49岁的江苏徐州人周某,在事发当天,她带了两个女孩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两个女孩的母亲为周某朋友。周某谎称带两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从江苏带至上海。当天王某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现金1万元。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用人民日报提出的问题重复一下:「输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

从严从重,还一片晴朗、健康、安全的天空给后代子孙!


不管从什么角度看,作为人来说,他是非常变态可恶的,这种猥亵儿童,真是丧尽天良,还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一个福布斯排行榜上的人,真是没有人性,难道说人有钱了,心理也就变得很变态了,一切觉得都可以用钱来解决吗?或许对子那些贪婪的人来说,有钱没底线,可是法律来说,有钱没底线,迟早会因此而付出法律的代价。

据说,王振华案发前就已经有了预感,辞去了新城控股董事长职务,目前新城控股的新任董事长为王振华的儿子。他也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有钱,只要犯罪,也会迟早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在这件案件中,受害者仅九岁,而骗这个孩子去宾馆交给王振华猥亵的人还是受害者孩子家人的好朋友,这个可恶的女人将两个孩子送到宾馆后,得到了一万元的报酬,所以这件案件中,王振华要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样那个女人也是罪无可恕,同样也要得到法律的严惩不贷。

而我国刑法规定,猥亵罪,一般都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刑法,至于王振华的行为,应该从重处理,他作为上市公司的老总,却是一个丧尽天良,披著人皮的禽兽,对一个才九岁的孩子下此毒手,可谓是变态到了极点。

而最大的争议,在本案来说,是猥亵还是强奸的问题,因为孩子被检查阴道有轻度撕裂,所以这个问题最关键的是证据,受害者的鉴定,提取证据,看到底是强奸还是猥亵。

笔者觉得这种禽兽行为,不会是简单的猥亵,如此有预谋的一种作案,很有可能是对孩子的一种强奸,如果是强奸,那么王振华禽兽将面临的刑法就不是猥亵罪的处罚那么简单了,强奸未成年人,那是非常严重的犯罪。

所以说现在就等著最终的鉴定,一切都是以证据说话,不管是猥亵还是强奸,王振华禽兽的犯罪行为是非常可耻的,是罪恶滔天的,是要接受最严厉的法律处罚的。我们拭目以待,看著这个禽兽得到法律的最严厉审判。


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新城集团董事长因涉嫌猥亵儿童被刑事拘留。

看到一些媒体报道女童受伤情况,这个案件是属于猥亵还是强奸,可能应该还是存有争议。但因为这类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及女性隐私保护问题,所以对于案件的事实或有关被害人情况,是不应当公开传播,也无法通过庭审公开或直播等渠道,让公众了解更具体的情况。

但是,毕竟涉嫌严重侵害幼女犯罪,这是极其恶劣的事情。根据刑法规定,猥亵罪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15年,而对于奸淫幼女,则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罪名认定直接影响刑罚认定,不能放任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女童# 最近一条关于性侵女童的新闻,震动了大家,同时也激起了很多人的讨论。几乎所有人看到这条消息都会痛骂那位新城控股的董事长。但是我更想说的是,我们什么时候才能真的减少这样的事件的发生。而不是每次爆出这样的事件时的痛惜以及谴责。因为等新闻过去之后,同样还是其他各种的性侵新闻,还是会有受害的儿童。大家都知道韩国的一部电影,《素媛》。讲的是一件真实的事件,一位小女孩在上学的路上被一位「大叔」给性侵,最后导致这位女孩一辈子只能用人体肛门。以及最近看过的一部日剧,《3年A班-从此刻起,大家都是我的人质》,讲的是一位老师联合警察署长、公司会长进行了一次「犯罪」。背后的目的是为了类似的侵害他人的事件不再发生。7月3号这件让人痛恨的事件的发生已经是事实,我们除了给当事人以及其家庭讨回应有的保护和公道外,我们还应该阻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因为这跟每个人都是相关的,这位母亲何曾想过自己的孩子会成为受害者,被性侵的对象?同样的,如果我们真的不作出改变,不完善这部分的立法,不用强硬的手段来保护我们的孩子,你能保证你的孩子不会是下一个受害者吗?社会上发生的每件事情真的是与每个人都是相关的,只不过关联程度有所不同。但是你能确保那千万分之一的概率不会落到自己的头上吗?不要有这样侥幸的心理。借用今天看的一段话,我觉得很点题。英国诗人约翰多恩的《丧钟为谁而鸣》,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片,整体的一部分,如果海水冲掉一块,欧洲就减小。如同一个海岬失掉一角,如同你的朋友或者你自己的领地失掉一块。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因此,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希望我们能够有《性侵法》等这种专门的法律。虽然在刑法里有涉及到猥亵以及强奸的内容,但是还不够。立法的过程会比较复杂和漫长,但是开始立法,总比一直被动的等待和谴责要有效。一方面是我们要保护起我们的孩子们,社会、国家、学校、家长等,另外一方面我们要教会孩子自己保护自己。当然这就涉及到性教育的问题。可以单独进行讨论。


今天,温州某微信群里展开了大讨论,有的叫大家理智,董事长出事跟公司无关,这是个人行为,公司是全体股东的;有的说,董事长是企业的最大受益者,不能一边赚钱一边荣誉一边犯罪。希望让万恶之人在身心和经济上得到应有的报应和惩罚......到底怎么回事?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7月3日下午,据知情人士提供的信息,多家媒体证实,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因猥亵9岁女童,于7月1日在沪被采取强制措施。

据最新消息,带女童入住酒店的女子周某也已到案。周某49岁,江苏徐州人。据其供述,事发当天,她带了两个女孩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两个女孩的母亲为周某朋友。周某谎称带两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从江苏带至上海。当天王某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现金1万元。

受此消息影响,旗下两家上市公司快速跳水,其中,截至发稿,新城发展控股跌24.34%,报价7.99港元,此前一周该股始终维持在11港元左右。新城悦跌24.42%,报6.50港元。而新城控股A股未受任何影响,截至收盘仍为上涨状态。

那么,董事长出事到底跟公司有无关系或影响?

刘德科:企业不是遗世独立的机构,它处在纵横交错的社会协作网路之中。面对这种超级恶劣事件,大多数优质的合作商或供应商短期内大概率会选择停止与新城的合作接洽。无论多强大的企业,都受损于这种基于社会公德与法律正义带来的合作断裂。

毫无疑问:明天(7 月 4 日),新城控股(601155.SH)会暴跌。

今天下午 3 点 12 分,新城发展控股(1030.HK)开始闪跌,收盘跌幅 24.15%。

信不信?明天你点抛还损失少一点.......

那么,新城控股在我市都有哪些项目呢?会不会受此影响呢?

现在,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因猥亵9岁女童才刚刚引爆;接下来一段时间,这件事情在社会舆论领域还会持续引爆。

看到这里,有人又要说,你一个私人号发这内容有病啊?

我想说,看著一个口念「不忘初心、担当使命」的市政协省代表全国工商联担任要职的地产大亨,不知猥亵了多少儿童,而你还无动于衷叫人理智,那才是病的不轻了!

最后,我想问大家一句,你要买房吗?董事长猥亵女童的那个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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