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 藝術介入空間計畫補助
+ 計畫主類別 文建會獎補助及資源
+ 資源類型 補助
+ 計畫概要 提昇整體公共空間視覺景觀或公共設施美感特質,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補助條件:
1.執行地點應以縣市鄉鎮之大區域公共空間為主
2.邀請相關景觀、建築、空間設計專家、藝術工作者(含影像、聲音、文字、網路、繪畫、雕塑、裝置、新媒體、表演、教育劇場等領域)參與,永久性或暫時性設置均可
3.創作理念及計畫內涵應與當地土地、文化、環境有關,並強調民眾參與及交流
4.執行內容包括地方藝文推廣、美化環境、營造藝術場域、藝術展演、出版專輯、刊物、DM、特色商品開發等
+ 計畫主管機關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聯絡方式 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第三處 蔡榕娣小姐
聯絡電話:            (02)2343-4126      

承辦機關:
各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

承辦機關聯絡方式:
各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承辦窗口
+ 適用對象及資格 經政府許可或登記立案之公私立美術館、財團法人基金會、文化中心、社團法人、大專院校等非營利團體或組織。
+ 作用階段 創新研發
+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
依每年度公告受理申請期限為準,需要查詢各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的公告.
申請單位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擬具計畫書,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辦法請點選以下網站連結。
+ 網站連結 http://www.cca.gov.tw/law.do?method=find&id=193

一、計畫理念:

  (一)促進民眾對生活美學的重視及期待,達到藝術生活化、生活藝術化的理想。 

  (二)深耕藝術環境,提昇大眾對於空間美學的認識與參與,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二、申請對象:經政府許可或登記立案之公私立美術館、財團法人基金會、文化中心、社團法人、
       大專院校等非營利團體或組織。

三、補助條件: 

  (一)執行地點應以縣市鄉鎮之大區域公共空間為主(含其週邊可被觀賞之私領域),以配合
     景觀路線,美化或整頓重要觀光景點之周邊區塊者優先考量。

  (二)申請單位應邀請相關景觀、建築、空間設計專家、藝術工作者(含影像、聲音、文字、
     網路、繪畫、雕塑、裝置、新媒體、表演、教育劇場等領域)參與,永久性或暫時性
     設置(應說明暫時性之必要)均可。 

  (三)創作理念及計畫內涵應與當地土地、文化、環境有關,並強調民眾參與及交流(不含
     依法設置中之公共藝術)。

  (四)執行內容有助提昇整體公共空間視覺景觀或公共設施美感特質,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包括地方藝文推廣、美化環境、營造藝術場域、藝術展演、出版專輯、刊物、DM、
     特色商品開發等。

四、辦理期程:依契約簽訂履約期間,執行完成申請之計畫內容。

五、補助經費: 

  (一)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藝術品創作及設置費、規劃設計費、材料費、工程製作費
     及其他資本性之支出或相關活動之經常性支出等,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
     管理費。 

  (二)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擬具計畫書後,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初審收件
     時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自訂)。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召開評審會議進行初審,每縣市
     選出優秀之計畫書後(至多五案),填具初審表暨各十份計畫書件送行政院文化建設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複審。

七、本會審核程序 

  (一)複審:本會得聘請五至七位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召開複審會議,經審查並簽奉
        本會首長核定後決定進入決審之案件。

  (二) 決審:

      1. 通過複審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會同申請單位出席進行說明;如有
       必要得安排評審委員進行實地現勘及決選作業。

      2. 由評審小組審查並簽奉本會首長核定後決定補助計畫、經費及項目。

  (三)評審標準:

     1. 企劃書內容之可行性、重要性及環境美感之呈現(百分之五十)。 

     2. 申請單位資源整合之計畫及永續經營的規劃(百分之三十五)。 

     3. 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其他自籌財源的規劃(百分之十五)。

八、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內容(說明計畫執行地點、範圍與執行方式、規劃方向與民眾參與計劃等,應包括
     空間現況說明、現場照片二至五張、參與設計師、景觀、建築、空間設計專家、藝術家
     經歷與過去作品介紹、未來規劃設計圖等)。

  (四)空間場域簡介(如基地規劃配置圖、3D模擬透視圖或其他相關影音資料)。 

  (五)預期成果及效益評估。

  (六)辦理期程及工作進度表。

  (七)永續經營暨管理維護計畫。

  (八)經費預算表(年度預算與經、資本門經費預算請分列)。

  (九)資源整合計畫(說明配合景觀路線,美化或整頓重要觀光景點之周邊區塊整合之計畫)
     。

  (十)該空間場域、設施相關所有權人同意書、其他相關單位資源証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雜項使用執照、消防安檢執照等)。

  (十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

  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

九、撥款及核銷:

  (一)分三期撥款。

     1. 第一次撥款:各補助單位檢送收據及基本設計暨規劃圖至本會審核通過後,憑撥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次撥款:各補助單位檢送收據及期中執行報告書至本會審核通過後,憑撥第二期
      款(百分之五十)。

     3. 全案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檢具收據及成果報告書紙本(含施工前、後之照片
      檔)及核銷原始憑證等函送本會,憑撥尾款(百分之二十)。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
      年度結報者,本會保留廢止補助之權利。

  (二)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
     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
     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三)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
     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

  (四)獲補助計畫辦理個案採購,其動支之政府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五)各項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經費應照數解繳國庫。

十、考核: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於本會要求期限內提出本案之詳細規劃設計圖,未能通過審核者
     (未按計畫執行或設計水準不佳),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
     追回全部或一部經費。 

  (二)本會得於計畫執行之期間派員或組成輔導小組,至受補助之當地訪視考評,以掌握計畫
     執行之品質。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
     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應就近監督輔導,隨時注意計畫進度,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及
     成果。

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
     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二)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
     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週前通知本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文化主管機關。

  (三)本補助計畫設置之藝術創作,應於適當位置載明由本會指導贊助及設置年月。

  (四)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
     ,或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
     均列為本會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

  (五)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
     本會不再補助。

  (六)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追回
     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七)若受補助單位隸屬政府機關,其補助款應納入當年度預算辦理,經核定補助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本會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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