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密保护法7日三读通过,涉密人员境管3年,最多可再延长3年。 (图/翻摄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今(7)天三读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条文明定,涉密人员退离职后,出境管制期限仅能延长,管制时间最长可达6年。此外,三读条文也将中港澳等地区列入国家机密保护法规范范畴内,未来若向中国大陆等外国泄漏、国家机密,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去年3月14日完成「国家机密保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时任法务部长邱太三表示,过去我国刑法未把中国定位成外国,导致(共谍案)只能适用国安法刑度,引发争议,此次修法将中港澳、境外敌对势力列入国家机密保护范围。

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为避免涉密官员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缩短管制年限,现行条文规范,国家机密核定人员、办理国家机密事项业务人员,退离职或移交国家机密未满3年,出境需经原服务机关核准,时限得视情况缩短或延长。

三读条文删除「缩短」,也增加延长期限,除有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2条第1项「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之国家机密,应永久保密」部分外,不得超过3年,并以1次为限,等于管制年限总计最多不得超过6年。

现行条文规定,针对涉密人员泄漏或交付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的国家机密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读条文新增规定,泄漏或交付国家机密给予外国、中港澳、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预备或阴谋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泄漏或交付属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现行规范,攸关刺探或收集经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的国家机密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读条文增订,刺探或收集国家机密给与外国、中港澳、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属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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