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历史上,习惯将臣民分为士、农、工、商四个阶层,读书人位居“四民”之首,做买卖的商人位居末流。那么,“四民”包含了帝国的所有人口吗?当然没有,“四民”之外还有一个“贱民”阶层。

贱民处于社会的最低端,是被侮辱、被摧残、被践踏的那些人。对他们而言,社会地位不在于尊卑的问题,而在于会不会被当做人来看待的问题。

我们以清朝(沿袭明朝的社会阶层分类)的史料来观察,“贱民”阶层包括哪些人呢?

第一类,乐户、娼妓。乐户以表演音乐歌舞为业,供人娱乐,最初来源于罪犯的妻女或犯罪的女子,之后代代相传。娼妓既有官妓也有私妓,前者的来源与乐户相似,后者多来自贫苦无依的人家。

晚清乞丐。

第二,奴仆。清朝蓄奴成风,上至皇帝、大臣,下至地主、富商,无不奴仆成群。这些奴仆主要为权贵之家的奢侈生活服务,也帮助主子进行农业生产和商业经营,还有一部分沦为主子的爪牙,为虎作伥,盘剥百姓。

第三,丐户(惰民)。丐户是明太祖朱元璋定下的贱籍之一。他们不一定以乞讨为生,也不一定赤贫,他们大多都有自己固定的职业,如擡轿、接生、理发、捕蛙、做媒、捉鬼等等。只是这些职业比较低贱,为人所不齿。

第四,疍民。疍民汉朝已出现,世代以捕鱼为业,且居于船上。雍正帝描述广东疍民的生存状态说:“粤民视疍户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疍户亦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跼蹐舟中,终身不获安居之乐。”

晚清疍户。

第五,棚民。清朝有一部分农民遭遇天灾人祸,失去家园,不得已到外地谋生,开山种地,或者为人帮佣,生活无保障,迁徙无常。因其常常搭建窝棚居住,被称为“棚民”。

雍正年间,皇帝曾下旨废除部分贱民的贱籍,准许其“出贱为良”,编户齐民。但是,圣旨的落实情况不容乐观。

首先,社会上对贱民根深蒂固的歧视并没有消除;其次,配套的政策、法律没有跟进修改,贱民社会阶层晋升的通道依然被堵塞。后者又是最根本的。

晚清富贵人家的奴仆(右一)。

比如说,读书参加科举考试,是跨越阶层的最好方式。但是,即便在雍正帝发下“出贱为良”的谕旨后,这些人要获得入场券也异常艰难。

乾隆朝定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应请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亲友皆系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也就是说,改业之后到第四辈人(大概100年)、家里的亲戚没有犯罪记录,才能参加科举考试。

二是“若系本身脱籍,或系一二世亲伯叔姊尚习猥业者,一概不许滥厕士类”。如果你脱离了贱籍,但你的近亲属里还有在贱籍里的,你仍然没有参加科举的资格。

晚清仆役。

还有一例,那就是贱民只能在本阶层内结婚,《大清律例·婚姻》明确规定,良贱不能为婚:“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

我们从古装影视剧中经常看到妓女从良的故事,但实际上,从良有着巨大的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方面的障碍,很难发生。

在清朝那个极力维护等级秩序的社会环境下,尊卑贵贱刻在所有人的心头,统治者“出贱为良”的设想很难落实。揆诸历史事实,皇帝们更多是做出一种仁慈的姿态,而没有配套的制度保障。

参考资料:《大清律例》,林永匡、王熹《清代社会生活史》,沈大明《与清代的社会控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