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提交了關於《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幾個重要問題的提案。提案建議:充分發揮專利審判司法保護主導作用;建立符合專利特點和規律的訴訟機制;注重法律文本規定和實際運行效果的銜接;保證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協調性。

  >>全國政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陶凱元

  隨着經濟的轉型發展,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習近平總書記在博鰲亞洲論壇2018年年會開幕式主旨演講中指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中國經濟競爭力最大的激勵。”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知識產權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歷史性跨越式發展,我國商標、專利申請量連續多年穩居世界首位,已成爲名副其實的知識產權大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

  以2018年專利申請量爲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量爲154.2萬件,國內(不含港澳臺)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160.2萬件,科技創新實力再上新臺階。但是,從發明專利的價值來看,國內有效發明專利平均維持年限爲6.4年,大約相當於發明專利保護期限20年的三分之一時間。此外,基礎性、原創性、高價值和核心專利相對較少。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仍面臨着“大而不強、多而不優”的矛盾和問題。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帶來了多個知識產權方面的提案。其中,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幾個重要問題的提案引發業內廣泛關注。

  陶凱元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我國正處於由知識產權大國向知識產權強國轉型的重要時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不斷完善,司法保護能力長足進步,司法保護成就舉世矚目,司法保護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明顯提升。在此背景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呼應司法需求、遵循專利保護規律和對標國際規則等原則。爲此,陶凱元提出以下四點具體建議:

  一是《專利法》的修改應充分發揮專利審判司法保護主導作用。

  陶凱元告訴記者,專利權屬於私權爲各國通說,也得到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確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在專利權保護中都採取了司法保護主導的模式。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也是黨和政府的重大戰略決策。因此,爲營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專利法》應全面確立以司法保護爲主導、以民事訴訟爲主渠道的專利權保護模式。同時,嚴格限定對專利侵權進行行政查處的範圍,並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爲的司法監督,確保司法救濟的終局效力。

  陶凱元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有關行政執法的規定中,刪除行政部門處理“侵犯專利權”糾紛的規定,避免公權力過度介入民事糾紛。

  此外,陶凱元還建議,將“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明確限定爲“國務院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

  陶凱元解釋說,上述建議的主要理由在於,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北京設立知識產權法庭,負責全國專利行政訴訟案件的二審,在當前的《專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應充分考慮使專利行政執法體制與行政審判體制更加協調。

  二是應建立符合專利特點和規律的訴訟機制。

  陶凱元指出,我國《專利法》實行專利民事侵權程序與行政無效程序二元分立體制,在這一體制下,人民法院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不能對專利效力進行審查,被告爲拖延侵權糾紛的處理,往往向專利複審委員會另行提起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導致循環訴訟和程序往復,不利於糾紛的實質性解決,也容易拉長專利維權的週期。

  對此,陶凱元建議,在《專利法》第四十六條有關專利確權制度的規定中,引入專利權無效抗辯制度。即在侵權訴訟中,對於明顯無效的專利權,一旦被告提出無效抗辯,人民法院可以對專利權無效抗辯進行審查。這種審查不是直接否定專利權的效力,而是認定其不符合專利保護條件,在該訴訟案件中對其專利權不予保護,並判決駁回專利侵權訴訟請求。

  三是《專利法》的修改要注重法律文本規定和實際運行效果的銜接。

  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爲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陶凱元指出,草案第七十二條對有關賠償問題進行了修正,但法定賠償下限過高可能對市場末端的小微企業或個體造成沉重打擊,忽視了發明、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專利其價值的重大差別,也容易催生濫用訴權的問題。此外,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均未設法定賠償下限,而《商標法》有關懲罰性賠償規定爲“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也不宜作太大突破。因而,建議將草案第七十二條中關於懲罰性賠償的倍數修改爲“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同時取消“十萬元”賠償的下限規定。

  四是《專利法》的修改要保證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協調性。

  《專利法》不僅是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重要分支,也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因此,陶凱元指出,《專利法》的修改要兼顧與其他現行法律制度的協調。如草案第七十一條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的規定,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中已有詳盡規定,因而建議刪除,以避免造成法律的重疊與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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