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申請了產品專利,那麼他的:使用方法,生產方法,用途和生產設備,別人可能惡意申請專利么?


假設某人申請了一個化合物產品專利,而在權利要求書中沒有寫生產方法,而為了公開充分的要求在說明書中把生產方法進行了詳細介紹。最終專利授權了。

也就是說,這個專利只保護了化合物產品本身,沒有要求保護生產方法,有兩個結果:

1、其他人可以不經他同意,任意使用該生產方法生產產品,他不能告別人方法侵權,但是所生產出來的產品他是有專利權利的,所以他可以告別人產品侵權(以經營目的實施該專利,包括生產、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

2、別人也不能再申請該專利中已經公開的生產方法專利了,因為被該專利公開以後,再申請則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除非另外發明了一種不同於該方法的生產方法,再去申請專利,是可以的。

對於該產品的使用方法、生產方法、用途、相關設備,只要是這個專利里沒有公開,也沒有被其他現有技術公開的,就都可以繼續申請專利,這不能算惡意,是在該專利基礎上的進一步研發。實際上也是國際上常用的專利策略。

仿製葯企發明專利申請布局策略


產品的生產方法 :發明專利

實用方法 用途:實用

生產設備:發明和實用

外觀看著來

你想一個專利吧一系列都保護 那還要專利布局幹嘛 專利權力要求涵蓋的就是保護範圍

建議你拆分


第一個問題是,你申請的專利說明書里記載了使用方法,生產方法這些了嗎?如果已經記載,這個人是看你專利被公開之後想要去申請你說的相關方法設備這些,你的申請文件(已公開的就算是現有技術)會破壞那個人申請的新,創性,他一般申請不下來專利,即使申請下來授權了,你直接拿你自己專利去無效他的就好了呀。

如果沒記載,也就是說人家不是借鑒你的申請文件後得到的方法和設備,那說明人家是自己經過創造性勞動得到的技術方案。

最後,你申請專利為啥不把所有相關主題都布局上呢???沒見過一個專利就只保護一個產品的,就連演算法類的案子(實際改進點就只是方法),都要寫個什麼設備,例如包括幾個模塊,用功能限定去寫(這種會比較虛)。


具體保護範圍在專利文件中的權利要求書中體現、不同的專利類型保護範圍也不一樣、則重點也不一樣、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側重於方式、技術、工藝流程、系統管理方法、配方、軟體開發、編程、)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機械、結構、零件、功能性、一般有實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完全有可能,甚至可能會拿他的專利來起訴你,要求你停止生產銷售並且賠一大筆錢,最後迫使你去購買他的專利許可。

所以,單獨一件專利的力量是很薄弱的,這就是專利布局的意義。


如果是申請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這個需要看申請的專利的保護範圍,如果你說的這些當時都在申請的專利的保護範圍當中,就都可以保護到,反之,則不能。

如果是外觀專利,就只能保護產品的整體形狀(生產設備),保護不到你上面所說的其它類型。


是有可能挖掘出這個技術來申請專利的。


純理論分析一下,大多數產品的用途不屬於專利法保護範圍。

A是產品專利的專利權人,B是惡意申請人。

使用方法、生產方法和生產設備可以申請,假設能授權,A在B的專利公開前已經製造該產品,不視為侵犯專利權,A可以繼續在原範圍內製造(專利法六十九條三款)。

而B,即使擁有使用方法、生產方法和生產設備的專利權,只要生產出的產品是A專利保護的產品,就侵犯A的專利權。(專利法規定的不侵權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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