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沒有通過專利局進行變更,專利的所有權依然在專利權人上。專利作為一種資產進行出資,是對方認可該專利擁有的價值,一般是通過一些專業手段進行評估,雙方的合作應該有具體協議。比如你發明一個產品,這個產品有多大的用處,有多大的市場,需要怎麼樣的投入,可以做一個評估來計算它的價值。


對啊,你這屬於職務發明,主要利用了公司的資源。但公司應給予發明人獎勵,詳見專利法實施細則76,77,78條。

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當然


這屬於專利入股,舉個栗子

張三和李四合夥開公司,註冊資金100萬,張三投了60萬,占股60%(具體比例實際不一定按照投資比例,協商敲定等,這裡只是舉例)

李四沒錢但是有專利,做了相應評估價值40萬,這時候李四以專利入股

這時候,張三投的60萬就屬於公司資產而不屬於張三個人了,同理,李四的專利也是屬於公司,而不是李四個人了(如協商只是專利技術入股,公司可免費使用該技術,專利權依舊歸李四個人所有,不需要做變更手續)


換一種方式來理解,你給公司投了1000萬,這1000萬不就是公司的了么


無形資產評估,增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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