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臨時保護期適用於實用新型嗎,專利臨時保護期對專利權人有什麼好處呢?

求解釋,謝謝大家!


在國內來說,一般情況下談到臨時保護是針對發明專利! 我國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審查流程和方式有所不同,其中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授權(繳納授權相關費用後)之前是不會公開的,而發明專利必須是公布後才能進入實際審查(所謂的實際審查就是審查專利的三性),專利第十三條 裡面有提到: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這個時候才是我們一般說的臨時保護!當然了這裡說到的可以要求支付適當的費用,只不過別人給不給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你也不能強制讓別人給,畢竟申請中的這個技術是否能授權都還不一定!但是如果授權了,原則上你可以對其追加相關損失回來。。


不適用。

專利的臨時保護期對公布以後、授權以前的發明專利申請給予的保護,因為發明專利才有實質審查。

實用新型專利則是授權後公布,也就是公開即授權。

所以,實用新型明顯就沒有公開後、授權前的那個階段。


不適用於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專利的臨時保護只適用於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後,公眾就可能通過閱讀公布的申請文件了解發明的內容,從而有可能實施該發明。對此,我國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也就是對發明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措施,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日後至授權公告日期間稱為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從法規中可以看到,行使臨時保護的權利僅限於要求支付適當的費用,稱為「使用費給付請求權」。

發佈於 2019-11-26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參考人員參考人員法律問題諮詢,考證主義,參考過去,反思現在,構想未來

不適用。

專利臨時保護只適用於發明專利,不適用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不適用。

專利臨時保護只適用於發明專利,不適用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一.專利臨時保護期是什麼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後,可以得到與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相同的臨時保護.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如果實施其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支付使用費,申請人可以在其申請被批准專利後,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7條的規定,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調處的時候,有權決定實施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適當的費用.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專利保護相關規定

專利法第13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由此看來,申請人要想得到臨時保護,必須以專利局公布其專利申請為先決條件.因此,申請人在專利局確定申請日後,但還沒有公布其專利申請前,若自行公布發明內容或者將發明的內容告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是不能得到臨時保護的.但是,這種情況並不影響申請人取得專利權.如果申請人想儘快公開其專利申請,可以依照專利法第34條的規定,向專利局請求提前公布其申請,若專利局予以提前公布後,申請人就可得到臨時保護.

三.專利的內涵

專利,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專利"一詞來源於拉丁語,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後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佔權利證書.

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並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專利文獻作為技術信息最有效的載體,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最新技術情報,相比一般技術刊物所提供的信息早5-6年,而且70%-80%發明創造只通過專利文獻公開,並不見諸於其他科技文獻,相對於其他文獻形式,專利更具有新穎、實用的特徵.可見,專利文獻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另據實證統計分析,專利文獻包含了世界科技技術信息的90%-95%.


根據題述!

(1)專利臨時保護期只適用於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授權之前不會公開信息。

(2)簡單來說對專利權人的好處就是能要錢,但是怎麼要錢,要多少錢,那得看您的證據和協商能力了。

(3)概念這東西百度一大堆,沒意思,不複製了;簡單來說就是因為規則的限制,你申請了專利,但是在授權給你之前會公開信息,但是你並沒有專利的所有權,沒辦法利用這個權利去打官司,所以有這麼個保護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想利用這個保護期維權,要注意時間,一定要在專利授權之後才能維權,並且侵權方的實施範圍要在保護的範圍之內。

有問題歡迎隨時私聊,或者看看我的簡書(ID同名)也行,寫過這個。


實用新型授權之前是不會進行公開的


感謝邀請。

專利法雖然規定了申請人可以要求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之前(即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即享有請求給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權利,但對於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其發明的行為並不享有請求停止實施的權利。

因此,在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相關發明的,不屬於專利法禁止的行為。在專利臨時保護期內,製造、銷售、進口被訴專利侵權產品不為專利法禁止的情況下,其後續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行為,即使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也應當得到允許。

也就是說,專利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對專利臨時保護期內製造、銷售、進口的被訴專利侵權產品的後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當然,這並不否定專利權人根據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行使要求實施其發明者支付適當費用的權利。

如果在專利臨時保護期內製造、銷售、進口的讓他人的專利產品,在銷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來源的情況下,銷售者、使用者不應承擔支付適當費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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